专利写得很详细,为什么别人还是绕得开?
专利写得很详细,为什么别人还是绕得开?
给产品申请专利时,有个挺容易忽略的地方:手里这台样机的做法,未必就是这项技术唯一的做法。
产品好不容易研发出来,图纸、结构都是现成的,交给代理师时,当然希望写得仔细一点。毕竟都是自己花了时间和钱做出来的,少写点什么,心里总觉得不踏实。
写申请文件的时候,说明书会把具体技术交代清楚。另一部分叫"权利要求书",用来划定保护范围。这两部分各有各的作用,写到什么程度,讲究还真不一样。
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作用不同
说明书
把具体技术交代清楚,让别人能看懂、能实现。
权利要求书
用来划定保护范围,写进去的每一个条件,将来都要拿来比对。
拿一个快拆支架来说
假设它的改进在于两个卡扣相互配合。平时支架被牢牢卡住,按下释放件,卡扣脱开,支架就能取下来,不用每次都拿工具拆装。
为了把整个底座装到设备上,这款样机另外用了四颗螺钉。
从产品图纸上看,这些全都画在一起:
· 卡扣
· 释放件
· 四颗螺钉
每个零件也确实都有用,少了螺钉,这台样机的底座还固定不住呢。
可从这项改进来看,"怎样实现快拆"和"底座用几颗螺钉安装",未必是同一个层面的问题。
如果换一种固定方式,原来的快拆结构仍然能够工作,四颗螺钉就未必需要成为基础保护方案中的限制。
写进去的条件,不能事后忽略
假如划定保护范围时,把"四颗螺钉固定"也写成必须满足的条件,后来别人做了类似的快拆结构,却换了底座固定方式,比较起来就多了一层问题。
你的专利
别人的产品
卡扣 + 释放件
+ 四颗螺钉
卡扣 + 释放件
+ 换了固定方式
这时候你可能会觉得:"我想保护的是快拆结构,又不是这四颗螺钉。"
但已经写进权利要求的条件,判断侵权时不能因为现在觉得不重要,就把它忽略掉。当然,换了固定方式,也不等于一定绕开。还得结合全部技术特征,判断是否相同或者等同,不能简单数螺钉。
所以,样机上确实存在的细节,究竟放在哪里、以什么方式写进去,值得在申请前多聊一聊。
那把范围写大一点行不行?
聊到这里,可能又有人想:那直接写成"一种按一下就能拆卸的支架"不就好了?
"一种按一下就能拆卸的支架"
这样写,愿望倒是表达清楚了,具体技术却没交代出来。靠什么卡住,又靠什么释放,真正改进了哪里,都还不明确。
况且,市面上可能早已有其他快拆结构,也不能因为自己做了一款,就把所有快拆方案都圈进来。
保护范围能概括到哪一步,得有技术内容和说明书的支撑,也得结合已有技术判断。并没有一种写法,能把这些工作都省掉。
代理师看完图纸,为什么还要追问
这也是为什么,代理师有时候还会继续追问研发:
· 底座换一种安装方式行不行?
· 某个部件一定得放在这个位置吗?
· 之前有没有试过别的做法?
这些问题,不一定能从图纸上找到答案。一张定稿图,通常画的是选中的方案,研发过程中那些没被采用、但仍然可行的做法,可能根本没画进去。
比如研发随口补一句:"这个固定方式其实也试过,只是考虑装配方便,选了现在这一种。"这句话,就提供了进一步讨论的空间。当然,另一种做法能不能纳入保护,还得看看具体怎么实现,不能只凭一句"应该也行"。
我觉得,申请专利时,这样的沟通很有价值。把确定能够实现的方案聊充分,代理师才有依据判断:哪些细节适合合理概括,哪些关系一变,原来的改进就实现不了了。
说明书里可以把具体做法讲清楚;
权利要求则结合技术情况安排不同层次的保护。基础方案和某个更具体的做法,有机会分别表达,不必把所有细节都挤进同一项里。
这里面也没有"写得越少越好"这回事。确实缺不得的结构关系,省了反而说不清方案;已经交代充分的备选做法,也不是写进说明书,就自动都获得保护,还得看权利要求怎样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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