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提供项目研发立项等证明材料终止专利预审服务
未及时提供项目研发立项等证明材料终止专利预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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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徐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发布通知,专利预审必须提交研发证明材料(具体点击查看)。近日,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发布备案主体、代理机构预审服务管理办法,提到:
第十六条 备案主体在预审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予以提醒,并终止当前申请案件的专利预审服务:
(三)重复提交方案实质相同预审申请案件(应预审工作人员同意提交完善的预审申请案件不计入);
(四)委托被浙江中心暂缓或停止预审服务的代理机构提交预审申请;
(五)提交的预审申请案件与其实际经营内容或研发领域不符;
(六)如有需要,浙江中心可以要求申请单位提供自主研发人员、项目研发立项、经费投入等证明材料,申请单位未及时提供;
(七)与未备案主体共同提交预审申请案件一年内超过5件;
第二十一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取消备案资格,且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备案申请:
(一)一年内提交5件以上预审申请,不合格比例超过70%的;
(二)一年内有2件及以上的专利申请被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三)严重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来源: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编辑:知识产权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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