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茅台一字之差“茅铺”商标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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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上午,据悉,劲牌方面申请注册的“茅铺”商标,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因与贵州茅台方面持有的“茅”等商标构成近似,遂不予注册。


经查询发现,第36782094号“茅铺”商标申请日期为2019年03月12日,目前为驳回复审中。

但原告劲牌方面认为,诉争商标与第14817143号“茅MOU”商标、第8951419号“茅”商标、第14758358号“茅”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且在先生效裁定已认定诉争商标和原告的****构成近似,依法应予原告所持有。

另据判决书披露,诉争商标申请日期为2019年3月12日,三个引证商标申请日期均处在2010年至2014年之间。

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诉争商标由汉字“茅铺”构成。引证商标一由汉字“茅”及字母组合“MOU”组成。


诉争商标与三引证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比对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应认定为近似商标。

诉争商标与三引证商标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劲牌同时诉称,在先生效裁定已认定诉争商标和原告的****构成近似,依法应予原告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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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产品上实际使用的商标,商标局官网显示,劲牌已经拥有多款“毛铺”商标,包括可应用于白酒的14359898号“毛铺”商标。

法院认为,其他案件认定的相关情况,并非本案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劲牌的相关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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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会被判断为商标近似呢?

1、中文商标的汉字或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或者商标由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如阿里巴巴与阿里巴吧;

2、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近似,且字形或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3、在原商标中增加、改变或删除若干文字,增加、改变或删除的文字是一些副词、虚词或其他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所表示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如苹果或大苹果;

4.商标图形的构图和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如果是文字和图形进行组合申请的,国家商标局会将文字与图形分开进行审核,那么判断依旧依然是文字商标的近似,图形商标的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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