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显著特征标志可以注册商标的特殊规定
缺乏显著特征标志可以注册商标的特殊规定
今天,我们重点讲解申请标虽然不具备显著性特征,但是依旧可以注册成功的特殊情况。
一、不具有显著特征标志——部分显著的
商标由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和其他要素构成,其中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如果与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特点相一致,而且依据商业惯例和消费习惯,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不适用相关禁用条款,只需对显著部分进行近似检索。
例如:
二、不具有显著特征标志——适用禁止注册条款的
商标由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和其他要素构成,但相关公众通过其他要素或者商标整体难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仍视为缺乏显著特征,不得注册为商标。
例如:
三、不具有显著特征标志——不适用禁止注册条款的
但该其他要素或者商标整体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除外。
例如:
四、不具有显著特征——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
本身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商标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例如:
对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商标的审查,应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认知情况、申请人实际使用该商标的情况以及该商标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其他因素。
五、 总结
上面就是,虽然不具有显著性特征,但是因为某种特殊场景,依旧可以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
代理朋友们,在申请商标的时候,一定要赋予商标相关显著性要素,否则大概率还是会被驳回的。但是假如,委托人的标志,是经过长期使用的,取得显著特征的,还是可以申请注册的。
此外,代理人也可以帮助委托人在原有标志基础上,在规则允许范围内,着意添加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相关要素,做到申请成功。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
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来源转自:社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