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所覆盖的范围,专利大于研发,研发大于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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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这种知识产权的载体有个十分重要的特性——保护,保护技术构思,由此专利比软件著作权具有更大的保护范围。既然是保护,就自然而然地想要一个更大的保护范围。如何体现,想要一个更大的保护范围呢?对于一件专利申请文件,在撰写的时候,各条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罗马数字序号为1的权利要求),尽量简要,其实更准确地讲,是少必要。

由此,非必要的技术特征不要写在独立权利要求中。限定的特征越少,保护范围越大。例如,「高学锋使用的书桌」显然要比「书桌」限定更多,范围更小。权利要求中广泛采用上位的技巧,来扩大保护范围。例如,研发中用到的是氦氖激光器,技术交底书中写的也是氦氖激光器,然而专利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中,采用氦氖激光器的上位概念「气体激光器」,气体激光器除了涵盖住氦氖激光器之外,还可以包括氩离子激光器、一氧化碳激光器、二氧化碳激光器等。由于对「非必要技术特征」的删减,导致工程思维下的发明人,很难以理解,总觉得方案不完整,缺这少那。也就是说,那些为了扩大保护范围,在专利思维下的代理师所认为的「非必要技术特征」,在工程思维下的发明人看来是绝对必要的!

不只如此呢,连工程思维下的发明人看来,那些应该被弃之不顾的次优技术方案,可能其中的很多次优技术方案确确实实已经在研发过程中被真实地丢弃了。但为了保护,专利申请文件中照样要记载,要去保护。连没有研发的一些技术方案,在申请专利之前,从来都没有想到过。在撰写的技术交底书中也没有记载。但是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的时候,资深的代理师还会帮忙进行技术方案的扩展,同一层级上对发明点进行横向扩展,扩展出平行方案。类似于扩展出平行方案,在结构有发明点时,也要思考是否同步保护这种结构的制作方法、检测方法、控制方法。在方法有发明点时,也要同步考虑是否带来了结构上的改变,同步保护这种方法所形成的结构。

扩展保护产品上下游,上游包括制备方法,下游包括检测、存储、控制,以及应用其的下游产品,即应用场景。不只是产品整机,更重要的还要保护核心零部件。任何产品都不是单独存在的,在产品的周围,需要有很多的外在限定,这些外在的限定是更好实现产品,更好保护产品的技术支持,也都申请了专利。根本就不应该只是“想要量产产品的研发方案”需要申请专利。甚至于还可以申请一些误导性的专利,这些专利的价值就是误导时刻关注其研发动向的竞争对手。

例如国知局的公益讲座学习平台中关于专利挖掘的培训中所讲的京东方,就是这么做的。甚至于还可以申请一些围绕竞争对手的产品开展布局的专利,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空间。例如Nomex公司。类似于老干妈把「老干爹」的商标都申请了一样,专利同样会倾向于扩大保护范围而外括,在实际产品之外,甚至于在实际研发项目之外,申请一大堆「看上去与本质工作无关,与产品无关,与研发项目无关,为了专利而专利」的专利申请文件。其实都是「为了扩大保护范围」惹的祸。

然而这种大家都在用的做法,应该是有用的,要不然不会长久地、大范围地都是这样做。论所覆盖的范围,专利大于研发,研发大于产品。不是所有的专利都依赖于项目研发,不是所有的研发都会成为量产产品,这很正常。反过来看,「不依赖于研发的产品,不依赖于研发的专利」,都会逊色于「基于研发的产品,基于研发的专利」,这基本上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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