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时关于收入总额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关注点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时关于收入总额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关注点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里关于收入的规定如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与主要产品(服务)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
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四)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同期总收入的比值。
1.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
(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3)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企业应正确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由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
2、总收入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二、在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时关于收入总额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关注点:
(一)、收入总额: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第3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实务答疑》:
六、计算近三个会计年度申报企业销售收入总额,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利润表中列示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数据,汇总相加计算反映销售收入总额指标。这样做,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根据《工作指引》规定: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计算口径,与申报企业执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年度利润表中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计算口径相比对,不完全一致。如《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出租包装物和商品收入”纳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范围,未纳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范围,因此,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其编制的年度利润表中“营业收入”未包括“出租包装物和商品收入”;而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其他业务收入包括企业实现的“出租包装物和商品收入”,两者存在口径差异。为此,《工作指引》明确销售收入计算口径,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总额,应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填报口径计算。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的风险提示函》(粤注协〔2022〕191号):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和第七条分别对收入总额和不征税收入作出了明确规定,除此之外,注册会计师应重点关注以下情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被审计单位如果存在视同销售收入应纳入总收入的范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因此,被审计单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不需要纳入总收入的范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在会计上按权益法确认的,但被投资方未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投资收益是不纳入总收入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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