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被说“创造性不足”,还有没有争取的余地?
发明专利被说“创造性不足”,还有没有争取的余地?
这项发明想解决的是怎样更灵活地控制快门。审查员指出权利要求缺乏创造性后,申请人又加进了相机外壳形状、显示屏大小、电池仓位置等内容。
加的东西不少,却没有说明它们对控制快门有什么帮助。这些常规特征,也就没有给方案带来创造性。
这个例子提醒了一件很实际的事:收到“缺乏创造性”的审查意见,接下来该做的,未必是继续往文件里加东西。
研发花了钱,申请也等了一段时间,企业当然希望还有机会。值得争取的地方,需要从审查意见和原来的技术方案里找出来。
01“这是常识”,具体指什么
国知局曾公开过一个气化炉专利的争议。设备名字有点生僻,先把它理解成让煤粉在炉内反应、制出合成气的一种炉子。
它要兼顾两个要求:让煤粉在炉内有足够的反应时间,同时排渣还得通畅。专利采用的办法,是对排渣口与反应室的直径比例作出具体安排。
提出无效请求的一方认为,原料停留得越久,反应越充分,这是公知原理;改变尺寸比例,也属于常规试验能做出来的事。
📌 气化炉专利争议
国知局在分析中指出,技术原理和具体技术手段不能直接画等号。知道应该让原料多待一会儿,可以有不同的实现办法,并不意味着这个具体比例就是惯用手段。
而且,已有技术也未给出进一步缩小这项比例的技术启示。对关键区别属于公知常识的主张,还需要相应依据。这个案件的专利维持了有效。
这里有个值得企业留意的区别:原理可能早就有人知道,但为了让它在实际设备里起作用,你做出的具体安排,仍然需要认真比较。
不能看见“原理已知”,就把后面的技术改进一起略过去。
代理师分析审查意见,价值也体现在这里:查清旧文献到底已经做到了哪一步,再看通知书对区别的认定、对“容易想到”的论证是否有依据。
如果依据充分,确实只是常规改动,反复强调研发辛苦帮不上忙。如果现有技术没有给出相应的改进启示,或者组合起来存在具体技术障碍,就应把理由落到技术细节和证据上,而不只是写一句“本申请具有显著进步”。
02修改也有边界
还有一种情况,是实际改进做了,原申请文件里也交代了,但划定保护范围时,没有把关键配合关系写进去。
这里说的保护范围,主要由“权利要求书”来限定。创造性评价针对的是它限定的方案,不是企业产品里所有已经做出来的改进。
这时,可以由代理师结合原始记载,评估是否把有贡献的技术内容纳入权利要求,再围绕修改后的完整方案说明理由。
把真正起作用的内容写进去,和给照相机多添几个无关部件,处理的是两回事。
⚠️ 重要边界:如果关键结构、关键步骤在原申请中没有依据,后面才研发出来,就不能为了应对这次意见直接塞进去。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还有一点,企业值得参与确认:调整以后,保护内容是否仍对应自己真正要用的方案。
增加限定通常会收窄范围。有时这很合理,能把保护落到真正的改进上;但如果一路修改,只剩一种企业根本不用的特殊配置,就需要重新评估继续投入的意义。
03收到审查意见后,企业该做什么
所以,收到创造性意见后,我更希望企业拿到一份能看懂的分析,而不只是一句“还能试试”。
哪里有依据可以争,哪里需要在原始记载范围内修改,改完留下什么保护,这些都应当说具体。企业才好在答复期限内决定,是否继续推进这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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