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中,如何判断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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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诉争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审查中,如果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完整的技术方案,系针对不同技术问题,采用不同技术手段,从不同角度作出技术改进的技术方案时,除非现有技术给出明确技术教导,否则不能认定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具有改进现有技术以得到诉争专利技术方案的动机,从而否认诉争专利的创造性。

一、入库案例

入库编号:2026‑13‑3‑024‑005号

关联案号:(2021)京73行初3102号、(2022)高法知行终370号

基本案情:创某公司系“裁切装置”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安某公司向知识产权局提起专利无效宣告,主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国知局作出无效审查决定,认定现有技术结合无法显而易见得到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维持专利权有效。安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撤销无效决定,判令国知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国知局、专利权人不服提起上诉。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接近现有技术与涉案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手段均存在差异,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存在对应的改进动机,涉案专利具备创造性,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安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专利审查指南》创造性“三步法”规则:确定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判断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显而易见。

三、裁判规则

1、创造性评判主体是拟制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站在申请日的技术视角评判,禁止“事后诸葛亮”,不能在知晓专利方案后倒推技术改进可行性。

2、技术改进动机的成立,需要现有技术提供明确、具体的技术教导,不能仅凭技术特征部分重合,直接推定存在结合启示。

3、应当重视技术方案的整体构思,关注技术特征之间装配、协同配合关系,禁止将技术方案拆解为孤立特征进行碎片化比对。

4、若接近现有技术与专利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技术手段存在本质制约,即便有部分特征近似,一般也不具备技术结合的启示。

四、实务锦囊

1、专利权人:确权维权中,重点阐述专利所要解决的特定技术问题,说明各结构特征之间协同作用效果,论证现有技术不存在结合改进的技术启示。

2、无效请求方:主张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不能简单堆砌对比文件,需要举证现有技术存在指向涉案专利方案的明确改进教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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