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己专利下手,无效套路深
对自己专利下手,无效套路深
企业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情况监控制度,定期对企业知识产权被侵权的情况进行监控,监控可以在市场、售后、技术、知识产权等不同部门间开展,知识产权人员可定期对监控情况进行总结整理,监控信息中出现侵权情况后,注意收集对方侵权的证据,对侵权情况进行分析,形成分析报告。在处理纠纷时,应评估通过诉讼、仲裁、和解等不同方式处理对企业的影响。
自己专利能否出击
众所周知,国内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不进行实质审查,授权后是否稳定,还是一个疑问;就算是发明专利一样会存在不稳定的情况,因为审查员在审查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并不一定是*接近的现有技术。发起攻击前,往往想预判一下结果,看看自己专利的稳定性究竟怎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版)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权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也就是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对授权专利提出无效,包括自己。
对自己专利下手
专利权人躲避对手的无效唯恐不及,干嘛无效自己专利呢?一般是出于商业目的考虑!专利权人在何种情况下会对自己专利提出无效呢?
1、确认专利权的稳定性
专利技术是建立在背景技术基础之上,而两者之间的区别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否“显而易见”,能否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有时候真的难以判断。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根本没经过实质性审查,何以知道是否显而易见呢?即便发明专利,审查员也可能未考虑过某一篇现有技术,而这篇现有技术正是真正的背景技术。此时专利权人为了预测对方能否以该现有技术作为现有技术抗辩或无效证据,对侵权诉讼的结果事先做出预判,就有可能在主张专利权之前先测试在先技术能否破坏自己专利的创造性、新颖性。
2、达到一事不再理的效果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版)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根据该法条可知,假如专利权人宣告自己专利权无效失败,那么在将来无效程序中就产生了“一事不再理”的效果,即其他人不能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必须寻找新的证据或理由,使后续请求人提出无效请求存在一定的困难。
3、修改权利要求
《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版)第六十九条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根据该法条可知,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过程中是可以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的,那么专利权人对自己专利提出无效时,便能够主动将有瑕疵和缺陷(当时撰写不清楚或不被支持)的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以提高权利要求书的稳定性,避免轻易被竞争对手无效掉。但是专利权利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方式为删除、合并权利要求或删除技术方案。
4、提高谈判筹码
一般经过无效的专利,稳定性都很高,这时候提高许可费也自然有谈判的筹码。
非寻常路不易走
无效自己专利这条非寻常路也不易走啊,需要满足三个额外的限制条件。
1、只能是部分无效
专利权人如果不想要自己的专利了,那完全可以选择方便而又省钱的放弃途径,如不交年费、声明放弃,何必费时费力地去走无效程序。当事人如果执着地要走无效,那里面就很有可能有猫腻。
如果专利进行了许可,被无效就会影响到被许可人的利益,因为无效的法律效力是至始无效。为了防止专利权人利用无效请求损害被许可人的利益,故规定无效只能是部分无效。
2、证据为公开出版物
无效理由中,*常见的就是新颖性和创造性。破坏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证据有很多,除了出版公开,还包括使用公开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
为了防止专利权人伪造证据又没有他人质证,所以在证据方面必须有所限制。如果证据是公开出版物,就难以被专利权人伪造,才得以作为证据使用。
3、共有权人提出
如果专利权为共有权利,则请求人需要是共有权人,对权利的处分兹事体大,需要由共有人进行。
法律是一种平衡术,既允许专利权人追逐某些商业利益,同时在另一侧施加限制的砝码,以使万物达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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