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侵权理论之构成要件
美国专利侵权理论之构成要件
二、专利侵权构成要件
1. 侵权的一般定义与基本要件(35 U.S.C. § 271)
从理论上看,美国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美国境内实施专利权所专有的行为,使专利权人对其受保护发明的排他性控制受到实质性侵害。
在§ 271(a) 的字面框架下,一般需要满足三个基础要件:
存在合法有效且在权利期间内的专利;
被控主体在美国境内实施了法律列举的行为:制造(make)、使用(use)、许诺销售(offer to sell)、销售(sell)或进口(import);
被控产品或方法在技术特征上落入至少一项权利要求(claim)的保护范围(逐要素比对规则,every element rule)。
因此,理论分析中通常会将侵权构成拆解为三个层次:
权利存在与范围 → 行为类型与地域要件 → 技术方案比对
2. 直接侵权(Direct Infringement)
直接侵权对应35 U.S.C. § 271(a),是美国专利侵权理论中的基础形态。
(1)行为要件:任何人在未经许可、无合法抗辩的情况下,在美国境内对受专利保护的发明实施以下任一行为,即构成直接侵权行为:
制造(making);
使用(using);
许诺销售(offering to sell);
销售(selling);
进口(importing)。
(2)技术比对要件:
字面侵权(literal infringement):被控方案包含权利要求的每一个要素,少一个要素即不落入该项权利要求的字面保护范围。
等同原则(doctrine of equivalents):即便未逐字满足要素,只要在功能、方式、结果上与权利要求要素实质相同,且不受审查历史禁止反言(prosecution history estoppel)限制,仍可能构成侵权。
在理论论述中,直接侵权通常被视为所有其他责任形态(诱导、共同侵权)的前提:没有一个可识别的直接侵权行为,间接责任通常无从附着。
3. 间接侵权(Indirect Infringement)
间接侵权一般包括诱导侵权与共同/贡献侵权,是美国专利侵权理论中用来应对复杂供应链与多方参与场景的重要工具。
(1)诱导侵权(Inducement,§ 271(b))
条文规定:“Whoever actively induces infringement of a patent shall be liable as an infringer.”从理论上看,构成诱导侵权通常需要:
存在一项可识别的直接侵权行为(他人实施了完整的侵权);
被诱导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因果联系;
诱导者具有促成侵权的主观意图(knowledge + intent),即明知有关专利且有意促成侵权结果。
诱导侵权常见于:
母公司通过技术指导与营销宣传推动子公司或代理侵权;
提供使用说明书、操作指南,引导用户以侵权方式使用产品的场景。
(2)共同/贡献侵权(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 271(c))
条文大意为:若一方提供构成专利发明重要组成部分、且该部件并无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则其在明知情况下对他人侵权承担责任。
理论构成要素包括:
提供的组件属于构成权利要求的重要部分,而非边缘性配件(not a staple article or commodity of commerce);
该组件缺乏实质性非侵权用途(no substantial noninfringing use);
提供者知悉该组件被用来实施特定专利的侵权。
在复杂供应链或者模块化产品结构中,共同/贡献侵权理论确保专利法不仅能追责终端实施者,也能追责在背后“供料”“供关键技术模块”的参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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