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被视为未提出”是什么意思?
专利申请“被视为未提出”是什么意思?
“被视为未提出“是什么意思?
“被视为未提出”,是指国知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某项手续或请求进行审查后,因其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形式或程序要求,而作出的一种行政决定。该决定的法律效果是,申请人所办理的该项特定手续在法律上被视为从未发生过。
《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申请人向国知局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若未使用规定的格式、填写不符合规定或未按照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将被视为未提出。
哪些情况会导致“被视为未提出”?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及相关审查指南,导致“被视为未提出”的情形主要集中于程序性手续。根据的归类,专利审查程序中的手续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法律规定必须办理的审批手续(如提出实质审查请求),逾期或不办将导致申请“被视为撤回”.
另一类是申请人可视需要选择的请求手续(如主动修改),若不符合要求,则可能“视为未提出”。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情形:
一、请求文件不符合规定格式或要求
这是常见的情形之一。例如,提交的实质审查请求书未使用规定表格或填写项目不全。
二、逾期未缴纳专项费用
诸多程序性请求的生效,以足额缴纳相关费用为前提。若申请人仅提交了请求文件,却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费用,该请求将被视为未提出。比如:
1.复审请求
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请求复审的,需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复审请求并缴纳复审费。逾期未缴或未缴足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2.恢复权利请求
因延误期限导致权利丧失后请求恢复的,需在收到专利权终止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并缴纳费用,否则恢复请求可能被视为未提出。
三、提出请求的时机或方式不合法
官方对某些手续的提出时机有严格限定,超期提出将不被受理。例如,对发明专利申请的主动修改,仅允许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进入实审阶段通知书收到之日起3个月内等特定时机进行。在上述规定期限之外提出的主动修改,专利局将作出视为未提出的处理。
四、针对特定类型请求的特殊规定
对于一些特殊请求,法律规定了其前提条件。若条件不满足,请求将被视为未提出。例如,请求对国知局已作出过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再次申请专利权评价报告,该请求即被视为未提出。
专利知识拓展
“被视为未提出”与“视为撤回”
“视为未提出”与“视为撤回”是专利审查流程中两个极易混淆但性质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明确二者的区别,对于申请人理解自身权利状态、采取正确应对措施重要。
一、两者的区别
这是根本的区别。“视为未提出”针对的是某一项具体的程序性手续或请求。例如,仅仅是“实质审查请求”被视为未提出,并不意味着整个专利申请失效。申请本身仍然存在,申请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如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重新提交合格的实审请求。
而“视为撤回”针对的是专利申请本身。它意味着整个申请程序终止,该申请将不再被审查。例如,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二、产生原因不同
“视为未提出”通常是由于申请人已主动行为,但该行为不符合规定(格式不对、费用未缴、时机错误)。而“视为撤回”通常是由于申请人未履行法定义务,存在“不作为”的过错。
三、后续救济途径不同
对于“视为未提出”的决定,申请人的主要救济方式是重新提交一份符合要求的请求或手续,只要还在法律规定的总期限内即可。
而对于“视为撤回”,申请人若想挽回,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通常为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恢复权利请求,说明正当理由,并缴纳恢复费。若恢复请求不成立,则该申请彻底失效。
来源:发明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流程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创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错误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