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专利异议制度
马来西亚专利异议制度
引入了异议程序的马来西亚新专利法将于2025年12月31日生效
02
异议程序的启动
异议请求人:任何“利益相关方” (any interested person) 均可提出异议请求,前提是当前没有根据《1983年专利法》对该专利的法院诉讼。
时间限制:异议请求必须在专利公布后6个月内提交。
提交要求:异议请求必须附有详细的依据理由和事实声明,以及以法定声明形式提交的证据。
费用担保:如果相关利益方不是马来西亚本国居民,则需在提交异议请求时提供费用担保。
发明:金额为RM2,500.00
实用新型:金额为RM1,500.00
03
异议程序
异议转达/通知:MyIPO审查员将向专利所有者发出异议请求的副本。
异议答辩:专利所有者需自MyIPO审查员发出的异议通知起3个月内提交异议答辩,并附上声明和以法定声明形式提供的证据。
证据交换:利益相关方有3个月的时间提交证据以答复,并回应专利所有者的修改请求(如有)。
进一步证据:其后,任何一方均可向MyIPO审查员提交进一步证据。
书面提交:MyIPO审查员可能会通知各方在3个月内提交书面意见。此通知发出后,则不允许进一步的证据请求。
主动修改:专利所有者可以在提交异议答辩的同时修改本专利。
异议决定:如专利所有者未能提交异议答辩或答辩被视为已放弃或被驳回,则专利所有者将无法在异议中继续程序,审查员将做出决定。
04
形式要求
异议请求语言:异议程序中,所有提交的文件必须以当地马来语或英语提交。如果证据不是这两种语言之一,则必须附有经过认证的翻译。
05
异议决定
临时异议委员会将向MyIPO的审查员建议,要么维持专利,要么对本专利进行修改,要么使专利无效。此时,如临时异议委员会建议驳回专利,MyIPO审查员可能给予专利所有者在2个月内进行主动修改的机会,前提是专利所有者提交了异议答辩。
MyIPO审查员将根据临时异议委员会的建议做出决定,专利所有者如不服,可以根据《1983年专利法》第88条提出上诉。
04
异议请求费用
费用裁定:如果异议在异议通知中由异议请求人或在反陈述中由所有者申请费用,注册官可能会裁定费用给胜诉方。
费用担保的退费:如费用判归专利所有者未获支付,专利权所有者可要求MyIPO向非本地被告追索其异议费用担保。
撤回:相关利益方可撤回异议请求。但如在专利所有者提交异议答辩后撤回,且专利所有者申请了费用,MyIPO可能裁定费用给专利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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