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或实用新型无效宣告请求范围、理由、证据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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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应当明确无效宣告请求范围,即想宣告哪里权利要求无效。未明确的,复审和无效审查人员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起。

无效宣告请求还应附有无效宣告的理由,理由仅限于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理由,除了发明或实用新型单一性理由,其他无效宣告理由同驳回的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请求人或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且专利权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写明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无效宣告有关事务。

权属纠纷的当事人提出中止程序请求,但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未中止审理的,专利权权属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参加无效宣告程序,请求参加无效宣告程序应当提交无效宣告程序的请求书,以及权属纠纷已被人民法院或者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手里的证明文件。

无效宣告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复审和无效审查都应当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副本转送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答复。

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在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或补充证据的,并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具体说明,否则,和议组不予考虑。

专利权人应当在答复期限内提交证据,对于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书、原件等证据,可以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补充。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果包括: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维持专利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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