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专利申请的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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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申请的提交 国际申请的组成部分  请求书(条约3(2))  说明书(条约3(2))  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条约3(2))  摘要(条约3(2),条约3(3))  在后提交不影响申请日  附图(如果有)(条约3(2),条约14(2))  在后提交有可能改变申请日  说明书的序列表部分(如果有)(细则5.2(a))  对保藏的微生物或其他生物材料的记载的说明 (一些指定国(如日本)要求在国际申请提交的同时 在说明书或国际申请中进行说明) 可能随国际申请提交的部分  单独委托书或总委托书副本  可以在后提交,不影响国际申请日(细则90.4和90.5)  优先权文件  可以在国际公布日之前提交(细则17.1)  符合行政规程附件C规定标准的电子形式序列表  可以直接在后提交给国际检索单位,不影响国际申请日细则,但 需要缴纳后提交费(细则13之三)  对保藏的生物材料的单独说明  不作为国际申请的一部分,例如PCT/RO/134表(细则13之二) 请求书  电子形式提交的国际申请  CEPCT网站  CEPCT客户端  PCT-SAFE  请求书表格的打印(PCT/RO/101表)  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的PCT专栏中查到  (http://www. cnipa.gov.cn/ztzl/pctzl/index.htm) 指定体系的概念和操作(细则4.9)  自动全部指定所有PCT缔约国  从全部指定中排除德国、日本和韩国(对于“自身指定”有特殊规 定的国家)  仅当国际申请要求了德国、日本和/或韩国的在先国家申请的优 先权时才能排除指定  其他可能的撤回指定  延迟到进入国家阶段时选择保护类型  如专利申请或实用新型,国家申请或地区申请 请求书的签字(细则4.15,26.2之二(a))  原则上,请求书应当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法人和自然人)  但是,如果仅由其中一个申请人签字时,缺少其他申请人 的签字不作为缺陷  警告:任何撤回通知必须由全体申请人或其代表签字  注意:指定局有权要求任何未在请求书中签字的申请人为 指定局的目的签字以确认国际申请 请求书的签字(细则4.15,26.2之二(a))  依据受理局适用的国家法,由申请人授权的代表签字  法人的官员或雇员(不一定是专利委托人或专利代理人)  或者申请人为丧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时的法定代理人  或者申请人为破产公司时的法定代理人  仅为发明人的个人不需要在请求书上签字 请求书的签字(细则4.15,26.2之二(a))  如果请求书不是由申请人而是由代理人签字,需要提交由 全部申请人签字的单独委托书  原始单独委托书或总委托书副本均可  但是,如果委托书仅由其中一个申请人签字时,缺少其他 申请人的签字不作为缺陷  注意:受理局可以放弃提交单独委托书或总委托书副本的 要求  中国受理局未放弃提交委托书的要求 国际申请的形式要求(细则11)  全部纸张应采用A4型(细则11.5)  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应采用1.5倍的行距(细则 11.9(c) )  文本页和附图的最小和最大空白边缘(细则11.6)  申请人或代理人的档案号(细则11.6(f),规程109)  长度不超过12个字符  位于上页边的左上角  在页面上边缘起的1.5厘米内 说明书各个部分的标题(细则5和规程204)  技术领域  背景技术  发明内容或发明概要  附图的简要说明  本发明的最佳实施方式,或适当情形下,本发明的实施 方式  工业实用性  序列表  序列表自由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