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专利期限补偿(PTA)制度
加拿大专利期限补偿(PTA)制度
众所周知,加拿大专利的标准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如果专利权人未缴纳年费等情况,该期限也可能提前届满。加拿大PTA制度涵盖所有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符合条件的可在20年标准期限的基础上获得额外期限。额外期限存在的前提是该专利在标准期限届满时仍然有效。
不过,有一点务必牢记:通过PTA获得的额外期限(下称PTA期限)与加拿大卫生部签发的补充保护证书(CSP)不同。CSP仅适用于涉及新型药用成分或新型药用成分组合的专利。如果一项专利同时被授予额外期限和CSP,这两个期限均自该专利的标准期限届满时起算,并且并行计算。这也就是说,加拿大PTA期限与CSP期限是不能叠加的。这一规定与我国和美国存在显著的不同,因为在我国和美国,PTA期限和针对药品专利的PTE期限是可以叠加的。
核心门槛:触发补偿的“起跑线”
想必大家都知道并非所有专利都能获得期限补偿。是否需要启动PTA计算,先得确保授权日必须晚于以下两个日期中较晚的那个日期:1)日期A,即申请日/国阶段进入日+ 5年;2)日期B,即提出实审请求日+ 3年。只有当实际授权日晚于上述的“较晚日期”,方才存在期限补偿的基础,不然就是白搭。
具体而言,针对原始的加拿大专利申请,日期A是申请日+ 5年,日期B是提出实审请求日+ 3年;针对通过PCT进入加拿大的专利申请,日期A是加拿大国阶段进入日+ 5年,日期B是提出实审请求日+ 3年;针对分案申请,日期A是分案申请提交日(presentation date)+ 5年,日期B是提出实审请求日+ 3年。
加拿大PTA制度明确指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授权时间的延误是CIPO引起的,才给予期限补偿。但是,如果延迟是申请人自己引起的,这时还要申请期限补偿,当然是不会接受的。为此,加拿大PTA采用“扣除法”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PTA =(实际授权日-法定基准日)- 申请人造成的延误天数,其中法定基准日就是上述提及的日期A和B中较晚者。
10大常见的时间段扣除因素。
在这个公式中,“申请人造成的延误天数”是一个关键变量,它几乎涵盖了所有非CIPO掌控的时间,比如,申请人未在正常答复期限内提交答复,申请人未在正常的缴费期限内缴费,以及诸如发出第三次审查意见、请求继续审查(RCE)之类的终止PTA累积的程序。不过,在正常的官方期限内,这里以正常的答复期限为例,当CIPO发出审查意见后,它的“官方时钟”停止,申请人的“时钟”开始走表,这段时间会被全部扣除。因此,申请人答复的快慢,原则上不影响终的PTA天数——申请人越快答复,扣除越少,但官方延误不变;申请人答复越慢,扣除越多,但这也给了申请人更多准备答复的时间。
核心要点
一点,PTA仅适用于申请日为2020年12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专利申请所授权的专利,而且只有2025年12月2日或之后授权的专利才可能有资格获得PTA。
二点,PTA申请必须在专利授权后三个月内提交,并需缴纳官方费用(2026年费用为2500加元,小实体为1000加元,根据2026年3月28日的实时数据,1 加元≈4.9743 人民币)。若PTA获批,在超出原专利20年期限的额外期限内,需缴纳年费以维持专利权有效。此外,由于PTA申请费用较高,专利权人可以事先自行进行初步计算,以评估PTA申请是否值得和合理。在提交PTA申请后,CIPO将向专利权人发送一份包含PTA期限初步裁定的通知。专利权人可在通知发出之日起两个月内就初步裁定提出意见。随后,CIPO将颁发补充期限证明或驳回申请,并提供确定补充期限或驳回PTA申请的理由。
三点,PTA更关注的是CIPO手中累积处理申请的时间,申请人的延迟对PTA的影响极小。这是尽管在PTA计算中会扣除所有申请人的延误,且没有宽限期,但申请人的延误终基本上无关紧要,不应导致PTA减少。这是因为申请人造成的延误会导致CIPO授权专利的时间推迟,而这两者是相互抵消的。
即使申请人在实质审查期间有非常严重的延误,结果也是一样的。假设申请人没有在截止日期前答复审查员报告,而是让申请被视为放弃,并在12个月后才恢复申请,同时在此期间答复审查员报告。同样,这额外的12个月被计入了申请的待审周期,专利授权时间将比原本晚12个月。申请人额外的12个月延误从CIPO相应的12个月专利授权延误中扣除,净结果为零。
在有少数情况下,申请人的延误可能导致已累积的PTA减少。这包括申请人在完成形式要求方面的延误,这些延误不应影响CIPO处理申请和授权专利的总时间。例如,在提出审查请求之前,申请人延迟提交申请所需的英译或法译本、延迟提交所需的优先权文件,或延迟缴纳维持费,这些延误都不应导致专利授权延迟——它们都发生在实质审查开始之前并会在此之前解决。然而,它们在PTA计算中仍会被扣除。
四点,将专利审查请求及费用缴纳推迟到请求审查的截止日期临近时再提交,可提高获得PTA的可能性,并大程度减少从PTA中的扣减。如果请求审查之日起三年之日晚于申请日起五年(对于PCT国家阶段申请,则为国家阶段进入日起五年),则获得PTA的可能性更大。
五点,由于发出第三次审查意见书或提交继续审查请求(RCE)将有效终止PTA的潜在累积,申请人应考虑尽早进行修改,以促进紧凑审查,即尽可能缩短审查时间。
根据2022年10月3日生效的加拿大《专利条例(Patent Rules)》修订版,在发布第三次审查意见之后,申请人必须提交继续审查请求并支付相应的官方费用,才能作出答复。在第三次审查意见中,CIPO必须通知申请人需提交继续审查请求。该规定仅适用于在2022年10月3日或之后提出审查请求的申请。如果申请人在授权通知书发出后希望重新开启审查程序,也必须提交继续审查请求,且该要求与审查请求何时提出无关。
根据PTA制度,自第三次审查意见发出之日或首次继续审查请求提交之日(以较早者为准)起,至终费用缴纳之日止的整个期间,都将在专利期限补偿计算中被扣除。
因此,那些需要经过大量审查程序(甚至经过专利上诉委员会复审或法院上诉)才能授权的困难或复杂的申请,不太可能获得显著的专利期限补偿。一旦发出第三次审查意见,专利申请授权前的任何进一步延迟都将与专利期限补偿无关。
同样,如果申请人在审查程序的任何阶段(早于对第三次审查意见作出答复的阶段)提交了继续审查请求,专利期限补偿的累积也将终止。例如,一项专利申请可能在CIPO未发出任何审查意见的情况下即可获得授权。如果此时申请人希望修改权利要求,则必须提交继续审查请求,而从该继续审查请求提交到终费用缴纳之间的全部时间都将在专利期限补偿计算中被扣除,即使在此期间CIPO存在显著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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