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USPTO递交专利审查公众意见的实操指南
向USPTO递交专利审查公众意见的实操指南
一
向USPTO递交公众意见的核心法律依据
向USPTO递交公众意见,主要由《美国专利法》相关条款、37 C.F.R. 1.290等行政规章及MPEP的配套解释共同界定。
(一)《美国专利法》
《美国专利法》122(e)条(35 U.S.C. 122(e))是公众意见提交制度的核心法律基础,该条款明确了第三方提交相关技术文献的权利及核心要求。根据该条款,第三方可向USPTO提交与未决专利申请审查相关的专利、已公开专利申请或其他印刷出版物,但需满足严格的时间限制:提交时间必须早于“授权通知发出日”与“专利申请首次公开后6个月届满日或审查员首次驳回任何权利要求日中的较晚者”这两个时间点中的较早者。这一时间边界的设定,既保障了第三方参与审查的权利,又避免了因后期提交意见导致审查程序过度拖延。
同时,35 U.S.C. 122(e)还规定了提交文件的核心要件:需简明说明每份提交文件的相关性、缴纳规定费用,并附上提交人关于“提交行为符合本条规定”的声明。此外,该条款与35 U.S.C. 131等条款相衔接,明确USPTO审查员有权将符合要求的公众意见纳入专利申请档案,并作为审查依据之一。
(二)《联邦法规汇编》
《联邦法规汇编》1.290条(37 C.F.R. 1.290)是对35 U.S.C. 122(e)的细化与补充,明确了公众意见提交的具体要求、文件构成及费用标准,是实操层面的核心遵循依据。其关键规定包括:
1. 提交形式与文件构成: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且需包含五大核心要素:一是文件清单,明确列出所提交的全部文件或文件部分;二是每份文件的相关性简明说明,需精准指向申请文件中的特定权利要求或技术方案,避免泛泛而谈;三是文件副本,其中美国专利及美国专利申请公开文件无需提供副本,其他类型文件需提交清晰副本;四是外文文件的英文翻译件,确保审查员能够准确理解文件内容;五是提交人声明,需包含两项核心内容:提交人并非该专利申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无37 C.F.R. 1.56规定的披露义务),且提交行为符合35 U.S.C. 122(e)及本条款要求。
2. 费用标准:费用按提交文件数量计收,每10份文件(或不足10份的部分)为一个计费单位,非小型实体的费用为195美元,小型实体可享受优惠,费用为78美元,但微型实体无相关优惠。特殊豁免情形为:首次提交且文件总数不超过3份的,可免缴费用,但需在提交材料中注明“首次且唯一提交”的声明。
(三)《专利审查程序手册》
《专利审查程序手册》(MPEP)作为USPTO审查员的内部操作指引,对公众意见的审查标准、处理流程及例外情形作出了详细解释,虽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但对第三方提交公众意见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例如,MPEP明确审查员需对提交文件的相关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对于未说明相关性或相关性不明确的公众意见,可能不予纳入审查档案;同时,MPEP强调公众意见仅能包含技术文献及相关性说明,不得包含针对专利申请的争辩性意见或法律观点,否则审查员可不予考虑。此外,MPEP还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界定、外文翻译件的审核标准等实操细节作出了补充说明,为第三方规避提交风险提供了重要参考。
二
向USPTO递交公众意见的实操流程
向USPTO递交公众意见的实操流程可分为“前期准备、材料制作、提交方式选择、后续跟进”四个核心阶段,每个阶段均需精准把控关键要点,确保提交行为合法有效。
(一)前期准备
前期准备的首要任务是围绕目标申请的权利要求,筛选具有针对性的现有技术文件,包括美国及外国专利、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学术论文、行业标准、产品手册等印刷出版物。筛选标准为“与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直接相关”,优先选择能够证明申请缺乏新颖性、创造性的核心文件,避免提交无关或关联性较弱的文件增加审查负担。
时间节点的核查是前期准备的必要环节。需要严格对照35 U.S.C. 122(e)规定的时间限制,核查目标申请的“首次公开日”“首次驳回日”及“授权通知发出状态”,确认当前仍处于可提交公众意见的期限内。若已超过法定提交期限,USPTO将不予受理。
(二)材料制作
1.文件清单
文件清单需按规范格式列出所有拟提交的文件,每份文件需注明完整名称、来源、发表/公开日期、作者/申请人等核心信息,若为专利文件需注明专利号或公开号,确保审查员能够快速检索核实。
2.相关性说明
针对每份文件,撰写简明、精准的相关性说明,核心内容包括:文件中的具体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与目标申请权利要求的对应关系、该文件能够证明的核心问题(如某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已被现有技术公开,缺乏新颖性)。相关性说明需客观陈述事实,避免加入争辩性语言或法律判断,篇幅以简洁明了为宜。
3.文件副本与翻译件
对于非美国专利及非美国专利申请公开文件,需提交清晰的副本;对于外文文件,需同步提交完整、准确的英文翻译件,并在翻译件上注明“翻译准确无误”的声明及翻译人的相关信息。
4.提交人声明
按37 C.F.R. 1.290(d)(5)的要求,撰写并签署提交人声明,明确表述“提交人无37 C.F.R. 1.56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本次提交符合35 U.S.C. 122(e)及37 C.F.R. 1.290的全部要求”。若提交人为机构,需由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机构公章。
(三)提交
根据USPTO的相关规定,公众意见可通过以下三种合规渠道提交,第三方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
1. 联邦法规制定门户网站(Regulations.gov)
这是USPTO推荐的线上提交渠道,具有提交便捷、状态可追溯的优势。登录Regulations.gov官网,检索目标专利申请相关的信息收集事项(如信息收集编号0651-0062),按系统提示上传准备好的全部材料,填写提交人信息及联系方式,完成提交并保存提交凭证。
2. 电子邮件提交
将全部材料以附件形式发送至USPTO指定邮箱(information collection@uspto.gov),邮件主题需注明“0651-0062 comment”及目标专利申请号,正文需简要说明提交事项及提交人信息,确保USPTO能够准确识别对应的申请档案。
3. 邮寄提交
将纸质版材料邮寄至USPTO指定地址:Justin Isaac, Office of the Chief Administrative Officer, 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P.O. Box 1450, Alexandria, VA 22313 – 1450。邮寄时需选择可追踪的邮寄方式(如挂号信、快递),并保留邮寄凭证及材料副本,以备后续核查。
需注意的是,无论选择哪种提交方式,均不得提交包含商业秘密、敏感信息或受保护信息的材料,否则USPTO可能不予处理。
(四)后续跟进
提交后1-2周内,可通过USPTO官网的Patent Public Search数据库查询目标申请的档案状态,确认公众意见是否已被纳入申请档案。若通过线上渠道提交,也可通过提交时获取的凭证编号在对应平台查询提交状态。
公众意见被纳入档案后,审查员将在后续审查过程中对提交的文件及相关性说明进行考量,并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体现相关判断。第三方可通过USPTO的Public PAIR系统跟踪目标申请的审查进展,了解公众意见对审查结果的影响。
若USPTO认为提交的材料存在缺陷(如缺少翻译件、相关性说明不明确),可能会发出补充材料通知,提交人需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充完善,否则提交的公众意见可能被视为无效。
三
注意事项
首先,尤为重要的是,第三方仅有权提交技术文献及相关性说明,不得替代审查员作出法律判断,也不得提交针对专利申请的争辩性意见、修改建议或其他超出法定范围的内容,否则相关内容将被审查员忽略,甚至影响整个公众意见的效力。
其次,需要注意,同一第三方针对同一专利申请的公众意见仅能提交一次,重复提交不仅会被USPTO驳回,还可能产生额外的费用负担。若确有补充文件需要提交,需确保补充文件符合“首次提交未涵盖”且“在法定时限内”的要求,并在补充材料中注明“补充提交”及原提交凭证信息。
此外,若提交人是目标专利申请的发明人、申请人、代理人或其他具有37 C.F.R. 1.56规定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不得通过“公众意见”渠道提交相关信息,而应按信息披露声明(IDS)的要求提交,否则将违反相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来源:专利问答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创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错误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