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标准化与标准必要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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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准专利概述

专利与标准是现代创新体系的两大支柱。专利是法律授予发明人对其创新成果的独占权,旨在使专利权人在一定期限内排他性地使用其技术,从而激励持续创新,其本质是私有和排他的。标准则是由行业组织或政府机构制定的统一技术规范,旨在确保产品的兼容性、安全性与互操作性,其本质是公开和共享的。二者看似对立,却在技术创新与市场竞争中相互促进,共同推动科技进步。

从技术发展历程看,专利与标准的融合已成为重要趋势,集中体现于“标准必要专利”(SEP)。当专利技术被纳入国际、国或行业标准(如5G通信、视频编码、充电接口等)时,实施该标准就必须使用该专利,专利权人因而可通过许可SEP获得回报。

然而,专利与标准的结合也带来诸多挑战。由于标准具有强制性和网络效应,专利权人可能借助SEP谋取垄断高价或限制竞争。因此,标准化组织通常要求专利权人承诺以“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进行许可。如何平衡专利私权与标准公共利益,已成为全球知识产权政策与反垄断监管的核心议题。

在数字经济时代,这一关系更趋复杂,既推动物联网、人工智能等领域的协同创新,也引发跨国诉讼与许可纠纷,深刻影响着产业生态与国际科技竞争格局。标准必要专利的施行,既能促进先进技术广泛采用,又能通过许可机制保障创新者获得回报,从而形成“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产业化”的发展路径。

二、标准必要专利与非标准必要专利

标准必要专利(SEP)是指实施某一技术标准(如5G、Wi-Fi、视频编码等)必须使用的专利技术。其核心特征在于“不可替代性”——在符合标准的前提下,制造商无法通过技术设计绕开该专利。因此,SEP具有显著的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权利人往往因此拥有较强的市场力量。

非标准必要专利(NSEP)则指未被纳入强制性技术标准的专利。这类专利的许可与实施不依赖于特定标准,其价值完全取决于技术本身的市场竞争力、创新性和可替代性。NSEP可用于实现独特功能、优化特定性能或提供差异化用户体验。

与SEP不同,NSEP权利人享有完整的排他性权利,可自主决定是否许可、向谁许可以及许可条件,商业策略更为灵活——既可独占使用以构筑产品壁垒,也可广泛许可获取收益。NSEP的价值实现更依赖于专利质量、产品市场表现与企业商业化能力。

为防范权利滥用,标准化组织通常要求SEP权利人承诺以FRAND原则进行许可。因此,SEP权利伴随特殊义务:权利人不得随意拒绝许可或索取过高许可费,其价值主要源于标准的广泛采用,而非仅来自技术优越性。SEP的许可谈判与相关争议,已成为全球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焦点。

SEP与NSEP的根本区别在于 “必要性”与“可规避性”。SEP因与标准绑定而具有强制性与公共属性,其许可受FRAND原则约束;NSEP则属于纯粹私有权利,其价值通过市场竞争实现。

在实际产品中,两者常同时存在:SEP确保设备互联互通与基础合规,NSEP则塑造产品独特性能、能效与用户体验,以提升差异化竞争力。健康的技术生态需要二者共同作用——SEP如同互联互通的“公共基础设施”,NSEP则是在此基础上构建的各具特色、持续创新的“建筑”。

三、FRAND原则

FRAND原则(公平、合理、无歧视)是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体系的基石。当专利权人自愿将专利纳入标准,即意味着向标准实施者作出FRAND许可承诺。该承诺的核心目的是防止“专利劫持”,即避免权利人借助标准带来的市场锁定效应,向实施者索取过高许可费或附加不合理条件。因此,FRAND是一套引导善意谈判、促进利益公平分配的行为准则与法律框架。该原则的内涵可从三个维度理解:

(1)“公平”与“合理”:“公平”与“合理”主要关注许可条款的实质内容,尤其是许可费率。判断费率是否符合FRAND,通常需综合考虑专利对标准的贡献价值(而非标准带来的全部市场价值)、现有可比许可协议、假想谈判情境下双方可能达成的条件等因素。另外,专利权人在许可过程中,不得附加不合理的许可条件,如搭售、或强制标准使用者一并支付非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等。

(2)“无歧视”:“无歧视”侧重于许可行为的相对性,要求权利人对处于相似条件下的不同实施者提供基本一致的许可条件,以确保公平竞争环境,防止通过选择性许可扭曲市场。“无歧视”并非要求绝对统一的价格,允许基于销量、市场地位、商业关系等因素进行合理差别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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