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无效”专利折射的审查现状思考
一件“无效”专利折射的审查现状思考
2024年1月12日,知识产权局公告显示,内蒙古巨宇测绘有限公司(简称“巨宇测绘”)的一件名为“一种新能源车位确定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ZL202110131805.X,经合议组审理后,认为该专利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无效请求人是特来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特来电”)。
来源:国知识产权局
实际上,这只是专利局平均每天做出数十件专利无效案中的一个普通案例。
但是如果仔细翻看这件涉案专利的技术内容和审查过程,以及与无效决定中的评述进行对比,还是能引出对出目前专利审查环节是否存在充足的审查时间以保证审查质量这一敏感,却又很少被提及的话题。
因为这一话题在欧洲,已经成为企业和律师界与欧洲专利局之间有关专利审查质量降低争议的一个关键。
但是在中,专利局专利审查数量和任务是欧洲专利局的几倍,即使专利审查员是欧洲的几倍,但是核算下来单件专利审查时间也就是要明显少于欧洲专利局的。
那么中专利的审查质量将如何保障?
仅靠专利局内部的质检流程和辅助系统和检索系统能力的提升来弥补么?显然,这只能解决次要问题,对于整体专利质量的提升是杯水车薪的。
这一点在本案中,似乎能看到一些端倪。
本案背后很有可能是这家内蒙古的专利权人与新能源充电企业特来电之间引发了专利纠纷,因此特来电对这件专利发起了无效。
从这件专利的技术内容来看,发明比较浅显易懂,主要针对当前充电时,桩少车多,需要充电时没有停车位,无法合理使用充电车位的问题:
“公共停车场设置部分车位安装充电桩作为充电车位,但是充电桩的安装缺口仍然很大。而且在现有安装充电桩的车位上经常发现有非新能源的车辆占用车位的事情,这导致需要充电的新能源车没有可以停放的可充电车位,也就导致了无法对可充电车位进行合理使用,加重了可充电车位的紧张状况。”
因此,本专利的创新也很明确,就是通过获取车辆停车信息,车位实用信息,来综合给出可选的充电车位。
总体来看,这件专利的申请时间是2021年1月,这已经是电动汽车行业发展了至少七八年之后了,类似充电问题并非是只有到2021年才出现,相关的解决方案可能很多人也有过类似的想法。因此,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看,该专利应该是一个改进型发明,关键在于判断其创新点是否具备创造性。
本案的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在2021年11月发出第一次意见通知书,认为该专利权利要求1-10相比于引证对比文件,不具备创造性。
检索报告
申请人在2022年1月提交了修改后的专利和意见陈述书。但是知识产权局的系统中,对于修改文本和意见陈述书并不对公众公开,这是一个不足。
通过大为免费检索系统查询申请文本和授权文本之间的关系,可以发现,申请人是修改了权利要求,但是仅针对从属权利要求2-10进行了修改和删除,权利要求1并没有修改。
由于并不清楚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进行了哪些意见陈述,导致审查员在2022年3月就发出了授权通知书。
也就意味着这件专利,从申请到授权,用时14个月,仅一通修改了次要技术特征就授权了。授权速度还是很快的。
但是对于这件专利主要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审查是否充分,则会存疑。
这一点其实在无效决定中的评述,也能够看到。
无效请求人在无效中,引用的证据如下:
可以看到,其中几个无效证据就是审查员引用的文献,但是无效请求中新引入了证据5、证据1(附件5、附件1),这也成为合议组认为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一个关键证据。
因此,可以看到,从专利审查角度来看,是否针对这种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能会有质疑创造性高度的专利,再多一次通知书,挤压出发明人的真正创新点,会更好一些?
而一旦这件专利授权,就会引发如本案一样的涉及诉讼和纠纷等问题,再来由无效环节,甚至是法院环节来确认是否有效或侵权。整体而言是增加了后续程序的资源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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