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管理与认定条件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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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新技术企业留存备查资料清单根据《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24 号》,高新技术企业应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税务检查趋势与资料修改限制当前某些地方税务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监管方式已发生变化,从以往 “发现异常后发函至科创委复核资质”,转为 “直接下场检查留存备查资料”,企业合规压力显著增加。资料 1-3为固定历史材料,认定后无法修改。

若核查通知发出时,企业已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材料,则资料 4-6也无法调整。以 2022 年申请通过的企业为例,2025年资格到期后若继续申请,届时资料 1-6 均无法重新润色,需提前确保历史资料的合规性。

三、高新技术企业核心认定条件企业需持续符合认定条件,否则可能被取消资格并追缴税收优惠。核心条件分为三类:

1、科技人员占比条件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

2、 研发费用占比条件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需符合以下要求(实际经营期不满3 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

一年销售收入<5000 万元(含):比例≥5%

5000 万元<近一年销售收入≤2 亿元(含):比例≥4%

近一年销售收入>2 亿元:比例≥3%

额外要求:在我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

3、高新收入占比条件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60% 。四、关键事项特别提醒

1、总收入计算口径计算 “高新收入占比” 时,需区分 “转让财产收入” 与 “转让财产所得”:转让财产收入: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需全额计入总收入。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计算,不计入总收入口径。风险提示:当年有大额财产转让时,可能直接拉低高新收入占比,影响高新资质。

2、科技人员 183 天工作时间计算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科技人员需满足 “累计实际工作时间≥183 天”,具体计算规则如下:人员范围: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研发管理相关人员、直接技术服务人员(含在职、兼职、临时聘用)。

职工总数界定:在职人员通过劳动合同或社保缴纳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需全年累计工作≥18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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