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案件中专利工作部门的调查取证方式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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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代毕龙
调查取证是专利工作部门处理侵权案件的核心环节,它直接决定着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与裁决的公正性。依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专利工作部门可通过依职权取证与依申请取证两种路径启动工作,结合多种法定方法固定证据,全程遵循程序规范,确保证据合法有效。
调查取证的启动以按需推进为原则,兼顾主动履职与权利保障。一方面,专利工作部门可依职权主动调查,针对案情复杂、证据易灭失等情形,主动介入收集关键证据,保障案件顺利办理;另一方面,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书面申请部门调查取证,部门结合案件实际决定是否受理,切实解决当事人取证难题。无论何种方式,执法人员开展工作时均需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及相关人员需依法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专利工作部门可采取多种法定方法收集证据,覆盖文书、实物、言词等各类证据形态。基础方法包括查阅、复制与案件相关的合同、账册、技术文档等文件资料,全面梳理侵权行为的交易轨迹与技术依据;同时可询问当事人、证人,制作询问笔录,如实记录案件相关事实,笔录需经被询问人签名确认,拒绝签名的由执法人员注明。
针对实物及现场证据,可采用现场勘验、抽样取证与登记保存等方式。现场勘验通过测量、拍照、摄像等手段固定侵权现场情况,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可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还原侵权过程。抽样取证适用于涉及产品或方法专利的案件,抽取样品数量以足以证明事实为限,制作笔录与清单明确样品信息,清单交由被调查人留存。
对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且无法抽样的证据,可依法采取登记保存措施,明确证据保存地点与要求,禁止被调查人销毁、转移证据,并需在七日内作出后续处理决定。此外,部门可委托其他有管辖权的专利工作部门协助调查,提出明确取证要求,形成跨区域执法合力,提升取证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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