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结构类产品专利申请策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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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结构类产品能够受到保护的专利类型

要明确机械结构类的产品受哪些类型的专利保护,先需要知晓我国专利法中规定的三种专利类型的定义,具体如下: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可见,对于机械结构类的产品而言,其本身属于针对产品形状、构造或其改进提出的方案,通常情况下其整体形状富有美感且适用工业设计,因此,该类产品符合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基本要求,三类专利均可申请。

如何选择适宜的专利申请类型

对于专利申请类型的选择,并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各类型专利的优缺点以及创新主体的实际需求综合考虑得出。

对发明专利而言,优点包括:

1)保护期限长(申请日起20年)、

2)稳定性高(需要经过实质审查)、

3)保护范围相对较大、)影响力大(因经过实质审查方能授权,因此创新程度足够)、5)授权后可直接运用(例如报奖、维权);缺点包括:1)审查周期长(约2-3年结案)、2)费用高(官费3450+代理费)、3)侵权分析较为复杂;

对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优点包括:1)审查周期短(约0.5-1年结案)、2)费用低(官费500+代理费)、3)保护范围相对较大(可与发明专利保护范围相同);缺点包括:1)影响力弱(因仅进行初审,普遍认为实用新型的创新性较低);2)大部分情况下无法直接使用(例如报奖、维权、店铺查封等均需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3)侵权分析较为复杂;

对外观设计专利而言,优点包括:1)审查周期短(约0.5-1年结案)、2)费用低(官费500+代理费)、3)侵权分析简单(仅比较外形/外形+颜色即可);缺点包括:1)影响力弱(仅进行初审);2)大部分情况下无法直接使用(例如报奖、维权、店铺查封等均需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3)容易被规避;4)仅保护外形,如创新设计在不易发现的位置则无法有效保护。

如下,分不同的需求场景提供相应的申请策略建议:

  • 需求1、结构设计创新突出且能够通过外形全部或者部分体现创新、预计更新换代周期在10年以内、需尽快获得授权以便进行维权

对于该类需求的创新主体,建议的申请策略为:外观设计+实用新型。

这是因为:

1)当创新能够部分或者全部体现在外观上时,能够通过外观设计专利与产品直观地进行形状对比分析快速获得侵权结论,同时在店铺查封环节也能获得更高效的处理效果,且审查周期短、申请和维护费用低;

2)实用新型专利能够获得与发明相同的保护范围及稳定性,可以很好地弥补外观设计保护范围过窄的问题,防止竞争对手轻易规避,且实用新型审查周期比发明更短、申请和维护费用比发明更低,还能够满足更新换代周期要求。

  • 需求2、结构设计创新突出但无法通过外形全部或者部分体现创新、预计更新换代周期在10年以上、需尽快获得授权以便进行维权和/或提升影响力

对于该类需求的创新主体,建议的申请策略为:发明/发明+实用新型。

这是因为:

1)发明专利能够更好地满足长期保护需要;

2)利用实用新型弥补发明审查周期过长的问题同时还能实用新型还能保障与发明的保护范围相同;

3)在大众认知里,发明比实用新型具有更强的影响力;

4)因外形无法体现创新部分,出于保护创新的目的,申请外观设计并不能满足需求。

提示:如果申请发明+实用新型,按照目前规定,发明会延后审查(大约延后三年左右),且无法进行预审或优先审查,因此对于不属于预审和优先审查范畴的专利可以进行“双申”,具有预审或者优先审查条件的,建议仅申报发明。

  • 需求3、结构设计创新具有一定的创新但不够突出、无法通过外形全部或者部分体现创新、需要维权和/或项目申报储备

对于该类需求的创新主体,建议的申请策略为:实用新型。这是因为:1)实用新型仅初审,容易获得快速授权可满足项目申报的刚性条件;2)具有一定创新的实用新型也有可能获得正面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因此仍然能够有效维权或者进行店铺查封申请;3)因外形无法体现创新部分,处于保护创新的目的,申请外观设计并不能满足需求。

  • 需求4、结构设计创新过低但外形具有一定的美感且不属于现有设计的简单组合、需尽快获得授权以便进行维权和/或项目申报储备

对于该类需求的创新主体,建议的申请策略为:外观设计。

这是因为:1)结构设计创新过低,根据规定在维权前需要对实用新型申请专利权评价报告,当创新性过低时,专利权评价报告基本为负面,即使申请实用新型也会因其稳定性不高而无法有效维权,同理,申请发明也基本以驳回结案;2)外观设计的评价标准相对较低(仅关注是否与现有设计相同或者属于多项现有设计的简单组合),当具有一定美感且不属于现有设计的简单组合时,外观设计的评价报告极有可能为正面,因此仍然能够有效维权或者进行店铺查封申请。

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类型的选择误区

  • 误区1:初步评估技术创新程度不高,申请发明容易被驳回,因此申请实用新型

从专利稳定性评估或者专利无效角度,发明和实用新型稳定性(是否能被无效)的评价标准在实践过程中基本相当,因此,当评估技术申请发明容易被驳回时,即使申请实用新型获得授权,后续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结论也极有可能是负面,同时被无效的可能性会很大,同样会影响行权。

  • 误区2:实用新型的创新程度一定比发明低

虽然专利法中对实用新型和发明创造性的规定稍有不同,但是在实践过程中的判断尺度基本相当,如前所述发明和实用新型均能保护产品及其改进的方案,因此,并不能因为实用新型仅进行初审即授权就认为实用新型的创新程度低于发明。例如,“自拍杆”专利(ZL201420522729.0),虽然是实用新型专利,但其先后经历过数次无效均获得维持有效的决定并且获得我国专利金奖,可见,该实用新型的创新程度是完全满足发明要求的。

  • 误区3:创新程度高的技术一定要申请发明

从维权角度出发,同样的机械结构类技术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均能够获得相同的保护范围;从保护年限出发,发明的保护年限长于实用新型;从经济成本出发,实用新型的申请和维护成本远低于发明;从影响力出发,发明的影响力通常高于实用新型,显然,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并不能唯技术创新程度高低论,需要结合企业的实际需求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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