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专利进步性之判断
台湾专利进步性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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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进步性的基本概念与核心特征
- 进步性的定义: 专利审查中判断发明是否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的标准,。
- 与新颖性的区别:
- 比对方式: 新颖性仅准“一对一”比对;进步性允许“一对多”,即可以将多份引证文件的全部或部分技术内容进行组合,与申请专利进行比对。审查方式: 采取逐项审查原则,即一个专利申请案中的多个请求项需分别判断其进步性,。
二、 进步性判断的基准人: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 (PHOSITA)
- 虚拟标准的设定: 假设一个在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的人,其知晓申请日前世界上所有已存在的先前技术,。
- 判断逻辑: 如果该技术领域的人在已知所有先前技术的情况下,认为申请的标的与先前技术之间的差异是**显而易见(Obvious)**且容易想到的,则该专利无效,。
三、 进步性审查的四个探究步骤(基于美国高法院标准)
- 确定先前技术的内容: 找寻申请日之前所有已公开的相关引证文件,。
- 确定所属技术领域中通常知识者的水平: 例如,判定该领域的研究门槛是大学毕业还是硕士程度,。
- 找寻申请专利与先前技术之间的差异: 将请求项的技术特征与先前技术进行逐一比对。
- 判断差异是否显而易见: 评估从先前技术出发,组合出该发明的过程是否对技术人员而言过于简单。
四、 先前技术的组合逻辑与 TSM 测试法
- 引证文件的组合: 允许组合不同领域的先前技术,。
- 教示、建议或动机(TSM)测试法:
- 核心逻辑: 探讨先前技术中是否存在教示(Teaching)、建议(Suggestion)或动机(Motivation),指引技术人员将不同技术结合在一起,。案例分析(KSR 案):
- 涉及“电子节流法控制踏板组”专利。争议点在于是否能将“可调式踏板”与“固定位置的电子感应器”结合,以解决电线磨损问题。法律趋势: 法院建议不要随意通过“放马后炮(Hindsight)”的方式,在事后认为技术结合是理所当然的,。
五、 进步性判定的辅助证据:客观证据(Secondary Considerations)
- 定义: 为防止“事后诸葛”而引入的客观考量因素,用以推定发明具有进步性,。
- 主要考量因素:
- 无法预期的功效: 发明产生了技术人员意料之外的好效果。长期存在且未解决的需求: 该问题困扰业界多年,发明人率先解决。反向教示(Teach Away): 先前技术曾建议不要往该方向研发,但发明人尝试成功,。商业上的成功: 专利产品因其技术改进而在市场上极为畅销(注:需证明成功与技术特征有因果关系),。
六、 不同司法实践中的差异:美国 vs 台湾
- 先前技术的时间认定: 必须以申请日前已公开的资讯为准,申请日后才公开的资料不能作为进步性比对的先前技术,。
- 组合难度的讨论:
- 美国: 审查较为谨慎,强调必须有明确的教示或动机才能组合引证文件,。台湾(早期实践): 被认为较容易否定进步性,有时未深究为何技术人员会想将多份引证文件结合在一起,。
- 对辅助证据的态度: 台湾法院在早期案例中,对“商业成功”或“反向教示”等辅助因素的接受度相对较低,倾向于认为商业成功可能是营销手段而非技术进步所致,。
七、 结论:进步性判断的复杂性与个案性
- 进步性判断不仅是技术比对,更是法律逻辑的推论过程。
- 需在鼓励创新(授予专利)与防止技术垄断(排除显而易见的发明)之间取得平衡。
来源:专利实务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创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错误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