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撤销、无效宣告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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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在注册前的“拦截”机制

商标异议是指在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后的3个月内,任何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该商标不符合《商标法》规定,向国知识产权局提出反对注册的程序。这一程序的核心作用,是在商标获准注册前设置一道“防火墙”。

常见的异议理由包括:商标与在先注册或在先申请的商标构成近似、缺乏显著性、违反禁用条款,或存在恶意抢注行为。

若异议成立,被异议商标将不予核准注册;若异议不成立,则商标正常进入注册流程。值得注意的是,异议程序具有明确的时效性——必须在初审公告后的3个月内提出,逾期则只能等待商标注册后通过撤销或无效宣告程序解决。例如:A公司发现B公司申请的商标与自己的注册商标高度相似,可在公告期内提出异议,阻止其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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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销:针对已注册商标的“清理”手段

商标撤销针对的是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主要适用于三种典型情形:一种是著名的“撤三”程序,即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未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申请撤销该商标。这一制度旨在清理商标资源,防止商标囤积。例如商标演变为商品通用名称(如“阿司匹林”“优盘”等原本都是注册商标)。第三种情形则是商标使用中存在欺骗性,导致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与无效宣告不同,撤销程序的效力是“面向未来”的——被撤销的商标自撤销决定生效之日起失效,但不影响撤销前的商标权利状态。

例如:C公司注册某商标后长期未使用,D公司可申请撤销该商标,腾出注册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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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无效宣告:对注册商标的“溯及否定”

商标无效宣告程序是对已注册商标彻底的否定方式。其核心特征在于,一旦宣告无效,该注册商标视为“自始无效”,即从注册之日起就不具备法律效力。无效宣告的提出没有绝对的时间限制,但对于恶意注册等情形,法律规定应当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可联系专业团队评估无效宣告成功率。无效理由可分为“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绝对理由包括违反商标禁用条款、缺乏显著性等;相对理由则主要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如商标权、著作权、姓名权等。与撤销程序相比,无效宣告更注重纠正商标注册时的“原始瑕疵”。实践中,针对恶意抢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等行为,权利人多会选择无效宣告程序。

例如:E公司发现F公司通过伪造材料注册商标,可申请无效宣告,彻底否定其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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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者的关键区别与应用场景

从法律效力来看,三种程序形成了商标生命周期的完整规制链条:异议阻止商标“出生”,撤销终止商标“生命”,无效宣告则否定商标“出生合法性”。在程序选择上,若发现初审公告商标有问题,应立即启动异议程序;对于已注册但长期不使用的商标,可通过撤销程序清理;而对注册时就存在根本性缺陷的商标,无效宣告才是彻底的解决之道。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不同程序的证据要求和举证责任存在差异。例如“撤三”案件中,举证责任在被申请人;而无效宣告案件中,申请人通常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商标注册时的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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