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统一专利法院成立两周年:为何其影响力日益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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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已运行两年,现已稳固确立了其作为欧洲专利纠纷首要解决平台的地位。该法院由一审的地方、区域和中央分院以及上诉法院组成,是一个专门审理单一专利(unitary patents)及未明确选择退出UPC管辖的现有欧洲专利的司法体系。

专利权人尤为认可UPC系统的特点包括:可在广泛地理范围内获得禁令和损害赔偿的可能性。这一特点在UPC近作出超越其管辖范围的救济裁决后尤为引人注目,该裁决涉及英国。

所有使用该系统的使用者——包括侵权辩护方或专利无效挑战方——均赞扬UPC各分院作出裁决的速度和效率。因此,UPC已成为各行业企业在制定和运营全球专利诉讼战略时不可或缺的核心环节。UPC的独特特点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为何其在各行各业中持续受到广泛关注,其中包括那些传统上未参与专利诉讼的行业。汉堡地方分院驳回阿克发(AGFA)关于古驰(Gucci)侵犯其天然皮革装饰方法专利的主张,便是一个典型案例。UPC运行的第二年,技术领域案件和裁决数量显著增加,包括首批涉及标准必要专利(SEPs)——即保护被认为对实施技术标准至关重要的技术专利——以及公平、合理和非歧视(FRAND)许可条款的实质性裁决。

然而,生命科学领域的情况仍参差不齐。尽管医疗技术公司持续活跃于UPC诉讼,但制药和生物技术的UPC纠纷数量仍极低。这种持续犹豫的原因很可能是商业风险与UPC对重要实质性问题的不确定态度相结合的结果。UPC第二年显著的发展之一是大量纠纷达成和解,包括早期塑造UPC判例法的多法域医疗技术纠纷【如雅培(‌Abbott)‌与德康医疗(‌Dexcom)‌案,以及‌10x Genomics‌与‌Bruker‌(原‌NanoString‌)案)】。这凸显了法院对各方合作价值的重视,以及在鼓励多法域程序和解谈判中的作用。以下,我们将探讨UPC处理的一些常见问题,这有助于解释为何该法院的影响力日益增强。

上诉法院裁决的稳定性带来的确定性提升正如预期,UPC上诉法院(CoA)在第二年的活动显著增加。其日益丰富的判例为企业在UPC程序及专利法关键问题的解释上提供了确定性,此类裁决预计将推动未来UPC案件数量的增长。例如,在Fives诉REEL‌案中,CoA确认:若争议的欧洲专利在2023年6月1日前未失效,则UPC有权管辖该日期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在‌AIM Sport诉Supponer‌案中,上诉法院进一步裁定:选择将欧洲专利排除在统一专利法院(UPC)管辖范围之外的企业,仅在涉及该专利的国诉讼在UPC开始运营之后提起的情况下,才不得撤回该排除选择。

此外,该法院进一步确认,UPC有权裁决在排除选择日期与撤回日期之间发生的侵权行为。务实的案件管理决策与灵活的救济措施在UPC成立的第二年,通过持续努力确保其核心目标得以实现,UPC已赢得各方信任。UPC的核心目标之一是加快欧洲专利程序,使各方能在比通过多国诉讼更早的阶段达成商业确定性。在此背景下,CoA对希望在欧洲专利局(EPO)存在平行异议程序时中止UPC程序的企业设定了较高门槛——其已多次驳回“中止”申请,强调UPC推进自身程序的决心。UPC还做出了务实的案件管理决策,优先确保在诉讼程序启动后12至14个月内作出一审裁决。UPC的裁决表明,该法院对作出可能显著影响案件时间表的裁决持非常谨慎态度。

此类裁决突显了UPC程序的前置性特征,同时强调了各方需在程序初期全面陈述案件,并对新事实和证据的引入采取严格方法,除非这些内容在早期阶段无法合理预见。UPC也表明其愿意采取灵活的救济措施。例如,在爱德华兹(Edwards)与美瑞尔(Meril)关于人工心脏瓣膜的纠纷中,慕尼黑地方分院将某些产品排除在其颁布的禁令范围之外,这体现了在保护专利权人与优先保障患者安全之间寻求平衡的努力。超越UPC管辖权的延伸UPC裁决的地理适用范围问题在该法院成立的第二年成为焦点。在涉及国诉讼与UPC诉讼的重大裁决中,欧盟法院(CJEU)在博西家用电器(BSH Hausgeräte)诉伊莱克斯(Electrolux)一案中的裁决,强化了杜塞尔多夫地区分院在先前裁决中所持的观点:若被告位于UPC成员国,UPC可对涉及欧洲专利侵权的主张进行裁决,涵盖该专利适用的所有国——包括杜塞尔多夫地区分院案件中所涉的英国等第三国。

CJEU的裁决随后被巴黎地区分院采纳,该法院认为,如果涉嫌侵权方位于UPC成员国(本案中为法国),则UPC可就欧洲专利的所有部分(包括适用于非UPC的欧盟国如西班牙、卢加诺公约国如瑞士以及第三国如英国的部分)作出侵权裁决。巴黎地方分院进一步确定了其对瑞士共同被告作出侵权裁决的法律依据,因为法国“锚定被告”位于UPC成员国。“锚定被告”的概念随后在海牙地方分院审理的涉及Moderna和Genevant公司的案件中得到了更详细的探讨。该法院认定,其对西班牙、波兰和挪威的共同被告具有管辖权,因为他们的活动与荷兰的锚定被告有足够的关联。在这些裁决之后,出现了大量申请,旨在扩大UPC案件的地理管辖范围。在UPC第三个年头的开始,UPC的长臂管辖权成为现实,因为曼海姆分院成为首个颁布延伸至英国禁令的UPC分院——这一裁决对企业具有重大影响。

初步救济:CoA的进一步澄清‌尽管在授予初步禁令申请方面尚未出现明确趋势——UPC仅批准了45%的初步禁令申请——但对于寻求在整个UPC辖区内获得救济的申请人而言,初步禁令仍具有吸引力。在UPC运作的一年,CoA为授予初步禁令确立了法律检验标准。第二年,该标准被下级UPC法院应用。CoA的后续裁决进一步澄清了获得临时禁令需克服的障碍。根据CoA的检验标准,法院必须对涉案专利有效且被侵权达到‌“充分确定性”的程度,方可授予初步禁令。

CoA指出,这意味着申请人‌至少需证明“主要可能”具备提起诉讼的资格且专利将被侵权。同时,若法院认为专利“主要可能”无效,则缺乏“充分确定”的侵权认定依据。与某些国法院不同,UPC将在临时禁令申请程序中的早期阶段即开展详细的侵权与有效性评估。若EPO异议程序正在进行,UPC应基于自身独立评估判断专利无效的可能性,同时考虑EPO作出无效裁定的可能性。即使侵权行为尚未实际发生,若UPC判定‌侵权即将发生,仍可授予初步禁令。“侵权即将发生”的界定对仿制药和生物类似药制造商尤为重要,因其通常在现有专利权到期前开展产品上市准备活动。UPC运作第二年,杜塞尔多夫地方分院确认:只有当‌所有针对竞品的上市准备工作完成‌时,侵权才被视为即将发生。

里斯本地方分院在另一案中指出,获取上市许可及成员国特定监管程序仅为行政步骤,不构成即将侵权。临时禁令申请人知悉涉嫌侵权行为后必须‌及时行动‌,以避免在提交申请时出现不合理延迟。CoA尚未明确可接受的时限范围,但其已澄清,评估申请不合理延迟的时限应从专利权人知晓侵权行为或理应知晓该行为时开始计算。尽管个案需具体分析,慕尼黑地方分院在Dyson诉SharkNinja和Syngenta诉Sumi Agro案中接受了‌2个月‌的“安全港”期限,但该标准尚未被UPC体系普遍采纳——例如杜塞尔多夫地方分院在10x Genomics诉Curio Bioscience案中认为‌1个月‌的时间期限更合理。

此外,特定案情可能导致法院对禁令延迟申请采取更灵活的裁量标准。CoA在Mammut诉Ortovox案中还考量了授予或驳回临时禁令对当事人造成的潜在损害,并指出:‌专利侵权可能导致经济损失的推定无需以不可弥补的损害证明作为前提‌;只要存在此类损害的‌可信威胁‌(credible threat),即足以作为授予临时禁令的正当理由‌专利实体法协调‌ 权利要求解释‌当前统一专利法院UPC案例已明确确立:专利保护范围需通过评估专利权利要求来确定——权利要求是专利申请中核心内容,体现了发明本身及其实现的效果。

权利要求的表述方式至关重要,因其决定发明是否符合获得专利保护的法律标准,包括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充分描述及具备工业应用性。在此背景下,UPC判例法确认:权利要求的解释不仅取决于所用措辞的严格字面含义,说明书及附图必须始终作为解释权利要求的辅助工具;但这些仍不足以单独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UPC的这一方法已获EPO扩大申诉委员会认可,其强调需与UPC及各国法院协调统一。然而,关于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与专利局的交涉记录(即审查历史)能否用于辅助权利要求解释,目前仍存在不明确之处。

海牙地方分院(Plant-e Knowledge诉Arkyne案)与杜塞尔多夫地方分院(SodaStream诉Aarke案)均拒绝参考审查历史以辅助解释权利要求;但慕尼黑地方分院在飞利浦(Philips)诉贝尔金(Belkin)案中采取了相反立场,此举亦与德国判例法相悖。截至目前,专利审查历史问题仅在CoA就临时措施作出裁决的背景下被考虑过,此时法院只需判断专利主张是否更可能无效,而非对该问题作出终裁决。

然而,在瑞颂制药(Alexion)诉安进(Amgen)公司案中,法院确实依赖专利审查过程中作出的陈述来解释相关专利主张,且是从专利技术领域专业人士的角度进行解读。侵权侵权相关进展也在UPC运作的第二年引人注目。在SodaStream诉Aarke一案中,杜塞尔多夫地方分院考虑了吉列(Gillette)辩护是否可用于反驳侵权指控。吉列辩护由英国法院于1913年确立,规定如果被控侵权人使用的产品或方法落入专利权利要求范围,但该产品或方法在专利优先权日已知或显而易见,则该权利要求因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而无效。杜塞尔多夫地方分院认定,由于Aarke未提出无效反诉,因此本案中无法适用吉列抗辩。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在其他同时涉及侵权和专利有效性的案件中,吉列抗辩就一定不可用。

吉列辩护的适用性在海牙地方分院审理Plant-e诉Arkyne案时显现,这是UPC首次审查等效原则下的侵权。所谓等效原则本质指:若产品或方法与专利发明要素无实质性差异,即视为侵权。海牙地方分院在裁决中确认了针对等效侵权指控提出吉列辩护的可能性,这与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在SodaStream案中的裁决形成对比。Plant-e纠纷现已和解,因此不会提交至上诉法院。随后,曼海姆地方分院表示UPC需建立自己的等效原则检验标准和判例法,因为这是实现其统一案例法这一总体目标的途径。在侵权相关领域,杜塞尔多夫地方分院今年早些时候作出了UPC关于第二医疗用途专利主张的首个裁决。

第二医疗用途专利通常用于保护已知化合物或物质在新医疗目的中的应用,因此在重新利用已知药物治疗新疾病方面价值很高。该裁决为UPC处理第二医疗用途侵权诉讼提供了有益启示。该法院认为,认定侵权需证明被控侵权人将医疗产品投放或提供投放市场的方式会导致或可能导致专利所主张的治疗用途,且被控侵权人知道或理应知道该用途。有效性:创造性步骤‌专利权仅能在发明具备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并具工业应用性时授予。为通过显而易见性测试,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新产品或方法实现了创造性步骤——即存在实质性技术进步,且该进步并非相关领域技术人员仅凭自身专业知识和现有信息即可轻易推导出的结果。

不同专利局及法院对创造性步骤的评估方式各异。UPC如何评估创造性步骤一直是备受关注的问题——包括其运作的第二年期间。尽管无强制约束力,UPC在专利有效性案件中评估创造性步骤时,原被预期采用EPO的“问题—解决方案法”。该方法一步需确定“接近的现有技术”。然而,一种采用实际起点的替代方法已浮现:该方法由慕尼黑中央分院在安进公司降胆固醇药物专利被撤销案‌中首次提出,其应用范围现已超越“问题—解决方案法”。尽管如此,分歧仍然存在——在爱德华兹诉美瑞尔案中,慕尼黑地方分院明确裁定UPC应采用“问题—解决方案法”评估创造性步骤,以确保法律确定性并与欧洲专利局既定判例法保持一致。

在‌特斯拉(Tesla)诉安华高(Avago)案‌中,法院进一步指出,因两种检验方法均未载入《欧洲专利公约》,故皆可用于评估创造性步骤,并强调在多数案件中二者结论应趋同。此事提交上诉法院(CoA)寻求澄清,恐仅为时间问题。接下来会怎样?‌UPC现已稳固建立,诉讼当事人更倾向于将多法域纠纷提交至该法院审理。这一趋势无疑将受益于2025年下半年推出的全新案件管理系统,该系统旨在提升功能性与可访问性。

然而,许多实质性问题仍未解决。UPC首次作出的损害赔偿裁决及延伸至非UPC成员国的禁令,将促使各方更深入理解UPC如何与非UPC成员国互动,并为更广泛的诉讼策略提供参考。UPC管辖权的具体边界仍有待探讨。尽管迄今为止仅德国地方分院对SEP/FRAND问题作出裁决,但近期海牙地方分院也已出现SEP/FRAND相关案件的提交。非德国分庭如何裁决此类问题,将引起技术专利所有者及实施者的高度关注。

预计UPC审理的医药与生物技术纠纷数量将逐步增加,尤其因为法院过渡期(此后欧洲专利将自动归属UPC管辖)预计将于2030年结束且不再延长。医药和生物技术企业或需尽早参与UPC诉讼以积累经验并影响判例法发展。此外,定于2026年初开放的UPC专利调解仲裁中心(PMAC)的作用也将引起关注。

(编译自www.pinsentmasons.com)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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