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制度危机:积压、审查员裁员与司法越权
美国专利制度危机:积压、审查员裁员与司法越权
美国专利制度如今就像泰坦尼克号,正飞速驶向冰山,灾难近在眼前。
特朗普政府正大力推行精简政府的改革,以应对高达37万亿美元的联邦债务——这一债务已让国不堪重负。尽管联邦雇员享有相关保护,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政府的行动,但在试用期员工的解雇和工作邀约的撤回方面,政府仍有很大操作空间。这意味着,精简政府简便的方式就是撤回向准专利审查员发出的工作邀约,并解雇入职未满一年仍处于试用期的审查员。
与此同时,审查员数量不断减少,未审查的专利申请积压量却达到了历史峰值。上届政府为何让未审查申请积压到如此地步,这值得调查,但现实是积压量已创下新高。
关于积压规模,你可能听说过在83万到86万件之间。但由于上届政府提高了官费,今年早些时候,在费用上涨前出现了一波提交续展申请的热潮。据我所知,有超过30万件续展申请在费用上涨生效前提交。虽然我尚未能正式核实这一数据,但几位熟悉专利商标局内部情况的消息人士告诉我,目前未审查的申请可能已超过120万件。此外,有多达600名专利审查员的工作邀约被撤回,且有人担心,数量相近甚至更多的试用期审查员即将被解雇,没人确切知道专利局将如何应对这一历史性积压。
换个话题,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也正面临另一场危机。2021年,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海亚特诉赫希菲尔德案”中作出裁决:如果专利审批耗时超过6年,则推定存在“诉讼懈怠”。这一裁决意义重大,因为一旦认定存在诉讼懈怠,该专利将无法执行。令人震惊的是,尽管法规规定已授权专利应被推定为有效且可执行,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却裁定,若专利审批耗时超过6年,举证责任将转移到专利权人身上,需证明延迟是合理的、可原谅的,或被告未遭受任何经济或证据上的损害。
在你认为这只是针对吉尔·海亚特的个案之前,我建议你考虑以下三点:
一,海亚特和许多人一样,是美国专利商标局臭名昭著的SAWS计划的受害者,该计划专为拖延甚至阻止专利申请授权而设计;
二,尽管海亚特仍有专利申请在专利商标局待审,但他已超过一代人的时间未获得专利授权;
三,这种不可执行的推定也被用于Sonos对谷歌的专利诉讼中。因此,这并非仅局限于吉尔·海亚特的个别问题。
过去一年里的每一场活动中,我都会询问听众:有多少专利从业者手上有审理超过6年的案件?每次,在场的所有从业者都会举手。接着我会追问:你们中有多少人认为自己手上至少50%的案件已审理超过6年?同样,几乎所有人都会举手。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诉讼的处理,为续展申请实践敲响了丧钟。要知道,续展申请往往是由于审查员将审查范围限定在原始母申请的一部分而产生的。这种将申请限定在申请人发明的某一部分的情况不仅常见,简直是家常便饭。
简而言之,一项申请能衍生出的专利数量没有限制。18年前,当专利局试图限制续展申请的数量,进而限制可获得的专利权利要求数量时,联邦法院颁布了禁令——该禁令至今仍然有效。只要发明人的发明符合专利授权条件、具有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且愿意支付相关费用,其有权提出的权利要求和续展申请数量就不受限制。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为何要搬出诉讼懈怠原则来否定专利,目前尚不清楚。但明确的是,高法院直接且毫无争议地反对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懈怠原则的解读。首先,追溯到1897年的“美国诉贝尔电话公司案”,高法院就正确指出:当专利局受理案件后,应由专利局根据法规规定的时间表来决定案件的审理时间和方式。那么,专利申请人除了及时回应并遵守国会制定的时间表外,还能被要求做什么呢?事实上,这正是1897年高法院提出的反问。
时间来到2017年的“SCA卫生用品公司诉一优质婴儿用品公司案”,高法院在懈怠原则问题上明确且毫不客气地推翻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即便高法院三年前刚表示,在版权诉讼中,若诉讼在诉讼时效内提起,则不得援引懈怠抗辩,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仍裁定,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即便诉讼在诉讼时效内提起,懈怠仍可作为有效的抗辩理由。
高法院在专利案件中重申这一点,虽显多余(毕竟刚在版权案件中表明立场),但值得庆幸的是,高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如预期般推翻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高法院解释称,在国会规定的时效期内适用懈怠原则,会使法官扮演超越司法权的立法角色,这也与懈怠抗辩在衡平法院发展的初衷相悖。高法院还指出,懈怠原则是一种填补空白的doctrine,而当存在诉讼时效法规时,就不存在空白需要填补。
因此,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称诉讼懈怠会导致专利及专利权利要求无法执行,这显然是错误的,因为专利审查有明确的诉讼时效法规。事实上,有法规明确规定了申请人在审查过程中必须采取行动回应专利局、以避免案件被视为放弃的时间期限。这意味着,专利申请人在审查或上诉过程中不可能存在不合理的拖延,因为申请人毫无控制权,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时间期限。
而续展申请本身也不能被合理地视为拖延行为。续展申请是法规明确允许且受其规范的。因此,这种凭空捏造、不明智且缺乏法规依据的诉讼懈怠 doctrine,完全源于司法部门对合法且必要的审查实践以及既定的法规时间期限的轻视。
颇具讽刺意味的是,专利局在审查或上诉过程中可以随意拖延发出审查意见的时间;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可以无限期拖延针对上诉作出裁决的时间;在申请人获得委员会的有利裁决后,专利局也可以无限期拖延权利要求的授权;甚至,即便审查员在上诉中输给了委员会,专利局仍有权重新开启审查。那么,这到底是谁在愚弄谁?专利局可以随心所欲地拖延时间,而申请人却被法规要求在短短几个月内采取行动,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却认为,在法律和规则授权的时间范围内行动的申请人是不可原谅、行事不合理的一方?这真是目光短浅到令人震惊,且天真得可笑。
突然聚焦于诉讼懈怠,并非为了阻止专利权人延长专利保护期。自1995年起,美国将专利保护期从授权日起算17年改为从早申请日起算20年,自此,专利何时到期就已确定,绝无延长可能。即便在母申请提交多年后才提交续展申请,续展申请的保护期仍以母申请的原始提交日为准。因此,声称或暗示此举是为了防止专利保护期被不当延长,是完全错误的。专利保护期绝无延长可能,任何持相反说法的人都在撒谎。
这是一个重大问题,因为当我们谈论续展申请时,我们谈论的是具价值的创新。如果针对一项创新提交续展申请,那是因为申请人认为其有价值,想获得更多权利要求。可悲的是,有人正试图剥夺这些有价值的权利要求,限制有价值专利的数量。我们身处一个荒诞的世界:无关紧要的专利从未受到质疑,那些商业价值甚微的专利无人问津。但如果你想出了有价值的东西、别人想抄袭的东西、能真正对商业产生积极影响的东西——那么,你别想获得专利。即便你侥幸获得了专利,我们也会设法剥夺它。这种司法部门的武断干预,是对创新者的攻击。
如果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一意孤行,继续无视法规条文和高法院的裁决,再加上专利积压量如此庞大且未来几年势必进一步增加,创新者将不得不认真考虑,申请美国专利是否还有意义。即便有如此庞大的积压,你的首次审查或许能在6年内完成,但要想提交一项续展申请并在6年内审结,几乎没有任何现实可能。
我们似乎陷入了僵局。如果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坚持适用诉讼懈怠原则,那么未来几年美国专利商标局授权的大多数专利,事实上都可能被推定为无法执行,这既荒谬又违背专利法的所有基本原则。这绝非小事。国会对创新的鼓励,能创造一个永久的双赢局面。强有力的专利保护并非施舍或利他行为,它能让创新有利可图。这符合美国的自身利益,因为当专利权强大且不易被剥夺时,基础科学研究以及将新产品推向市场所需的研发,就能更轻易地获得投资资本。
来源:孟杰雄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创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错误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