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的这几句话,在美国专利里记得删掉!
我国专利的这几句话,在美国专利里记得删掉!
不信?不妨来做个测试
你觉得下面这个美国申请技术背景写法,有问题吗?
交通管制灯和警示灯需要全方位发光,以便有效地向各个方向靠近的人员发出信号。发光二极管(LED)比白炽灯泡寿命更长、成本更低。然而,基本的LED并非全向发光。LED发出的光锥角度大可达90度。为了增加LED的视角,人们尝试了多种技术,例如将多个LED组合在一起,以及在LED本身上使用额外的扩散方法。
例如,参见Saubolle的美国专利号5,122,781和Hasegawa的美国专利号5,140,220。然而,这些技术会增加组装和材料方面的制造成本。此外,这些技术也无法实现完全全向发光。
因此,需要一种有效的全方位光源,用于交通控制和警示灯,以避免前面讨论过的现有技术的问题。
看到本文之前,相信绝大多数读者,都会认为这个写法没问题。
但实际上,这种写法由于披露的现有技术细节过多,反而可能成为对申请人不利的证据。
为什么这么说?该背景技术来自一件真实的美国专利,只因多写了几句话,在一起侵权官司中被美国联邦法院抓住漏洞,终败诉收场。
案例简单回顾:Terlep v. Brinkmann
背景:涉案美国专利US.No.5,594,433(以下简称’433专利)是一项关于LED灯的专利。专利持有人Terlep手持’433专利,起诉了Brinkmann公司所生产的灯具侵犯了其专利权。
本案官司的争议焦点,落在了专利独权的一个部件“clear plastic holder(透明塑料管状支架)”上:
Terlep主张“clear”应被解释为“允许光线通过的”;
Brinkmann公司主张“clear”应被解释为“透明的”。
如果按 Terlep 的解释,被告产品可能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如果按 Brinkmann 的解释,被告产品则可以顺利规避侵权。
正当案件僵持不下时,美国联邦法院注意到了一个关键细节——’433专利的“背景和现有技术”部分指出:为了增加LED的视角,人们尝试了多种技术,例如将多个LED组合在一起,以及在LED本身上使用额外的扩散方法。然而,这些技术会增加组装和材料方面的制造成本。此外,这些技术也无法实现完全全向发光.....
法院认为这段文字其实暗示了“clear”应该是透明的。并终以此为由,支持了Brinkmann公司的解释,判决Terlep当庭败诉,被告顺利规避了侵权。
本案过程较为复杂,本文不详细介绍,如想了解,请持续关注本公众号,后续会详细讲解。
美国技术背景谨防“自证其罪”
在我国,背景技术写得详细,是规范。
因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说明书应当写明背景技术、发明目的、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 第二章 2.1.1进一步规定:背景技术部分应当写明对理解、检索、审查发明有用的现有技术,并尽可能指出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和缺点。
但在美国,背景技术写得太详细,往往是风险。
从Terlep v. Brinkmann的败诉经历就可以看出,这种写法可能给诉讼埋雷。
甚至,在审查阶段就可能直接拿不到授权。
因为根据MPEP的规定,如果申请人在说明书描述了其他人的技术,并且承认这是现有技术,那么美国审查员可以根据这些描述评价申请的可专利性。一旦你把现有技术和技术问题讲得过于清楚,可能反而会给审查员启示,让他自然而然地认为你的发明点是顺理成章的改进,从而以不具备创造性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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