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与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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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观设计概述

1.什么是外观设计专利

1.1外观设计保护历史沿革

14世纪:意大利佛罗伦萨城出台外观保护条例

1806年:法国颁布外观设计法

1839年:英国出台外观设计相关法规

1842年:美国将外观设计纳入专利法保护

1876年:德国建立外观设计保护制度

1888年:日本出台外观设计相关法律

1998年:欧盟统一外观设计保护规则

1.2我国的外观设计保护制度

制度起源:1985年4月1日正式建立,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共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保护。

专利法修订历程:1992年、2000年、2008年完成三次修订。

法律定义(《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1.3外观设计创新授权条件与创新类型

(1)授权核心要求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时满足两点:

①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无任何单位/个人就相同外观设计在申请日前向国知局提出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无抵触申请);

②与现有设计、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具备明显区别;若实质相同、无明显区别,则无法授权。

(2)三类外观设计创新

技术变革驱动的革命性创新;

对经典设计进行创造性继承改良;

在成熟经典设计基础上优化的一般性创新。

2.外观设计申请审批与保护

2.1外观设计专利审批流程

申请提交→受理立卷、数据加工(60天)→外观设计分类、缴纳申请费→案件入库;

进入初步审查(审限三个月):

审查合格:授权并公告;

审查不合格:下发驳回通知书;

驳回救济渠道:

收到驳回通知起3个月内申请复审;

复审不服: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配套业务:可申请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审限三个月);专利授权后可启动无效宣告程序。

2.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途径

分为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两大路径,针对专利侵权行为开展维权。

2.3外观设计与相关法律的边界区分

和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区分:保护客体不同,外观保护产品外形美感,发明/实用新型保护技术方案;

和著作权(版权)区分:版权保护艺术作品本身,外观设计保护可工业化批量生产的产品外观;

和商标区分:商标用于区分商品来源,外观设计保护产品整体视觉造型。

二、外观设计审查工作内容

1.审查工作概述

1.1四大审查基本原则

保密原则、书面审查原则、听证原则、程序节约原则。

1.2案件分类

按申请形式:电子申请、纸件申请;

按案件类型:普通案件、优先审查案件、快速维权案件、保护中心预审案件。

1.3优先审查制度

(1)可申请优先审查的6类情形

属于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重点产业;

属于省、市级政府重点扶持鼓励产业;

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产品迭代速度快的领域;

申请人已做好实施准备、正在实施,或有证据证明他人侵权;

首在我国提交专利、后续将向外申请的国内基础申请;

其他涉及国/公共重大利益,需加快审查的情形。

(2)优先审查办理要求

申请形式:仅限电子申请;

请求主体:全体申请人共同提出;

必备手续:优先审查请求书、产业/实施证明文件、相关推荐意见;

结案时限:国知局同意优先审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结。

2.分类工作介绍

2.1分类工作核心目的

明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类别属性;

实现海量外观专利归类管理;

方便专利检索、查询;

按照分类号顺序完成专利编排、公告。

2.2分类员工作处理模式

产品用途清晰:直接确定并下发分类号;

用途模糊但可电话沟通:沟通确认后给分类号并备注说明;

用途无法明确、无法电话沟通:下发分类补正通知书。

2.3分类方法细则

(1)分类依据

采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洛迦诺分类表),我国1996年9月19日加入《洛迦诺协定》,现行使用第十二版。

全表共31大类、237个产品大类、5219个细分产品项。

主要大类示例:

01类食品;02类服装服饰;03类箱包旅行用品;06类家具家居;07类家用小件物品;10类钟表计量仪器;12类交通工具;14类通信影音设备;26类照明设备;28类化妆品梳妆用品等。

(2)核心分类原则:用途原则

判定产品类别四大参考依据:产品名称、产品图片/照片、简要说明记载的用途、产品实际功能。

(3)多场景下分类号确定规则

单一用途产品(单件/套件多件产品):归入产品专属类别;

例:成套茶具(多件、单一用途)→07-01类。

多用途复合产品:对应多个分类号;

例:带闹钟、音响、充电功能的播放器→10-01(钟表)、14-01(影音)、13-02(充电配电);桌椅套件(多件多用途)→06-01(桌子)、06-03(凳子)。

零部件、衍生新品:遵循“随上位产品”分类规则。

(4)需要下发分类补正通知书的情形

产品名称、视图无法判断用途,简要说明未写用途或用途描述模糊;

产品视图/名称体现的用途,与简要说明记载用途相互矛盾;

补正答复期限:2个月,逾期未答复视为该专利申请撤回。

3.初审工作介绍

3.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40条:外观设计专利初审无驳回理由的,授予专利权、下发专利证书、登记公告;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3.2初审四大审查范围

(1)申请文件形式审查

必备文件完整性、各类手续办理规范;

文件语言、专业术语标准;

请求书、保护色彩、产品视图、简要说明、合案多项设计编号、修改替换页、签章、绘图规范等格式合规性审查。

(2)申请文件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

是否属于专利法保护客体、是否为不授权主题;

外观设计定义符合性、新颖性判断;

图片/照片清晰度、合案申请单一性、修改超范围、重复授权排查。

(3)其他配套文件形式审查

优先权、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权利恢复、代理委托、分案申请、撤回声明、费用减缓、中止程序等材料合规性。

(4)费用审查

核查是否按规定缴纳申请费、优先权费、著录变更费等相关官费。

3.3完整初审流程

外观分类完成→案件待审→提取新案→开展新案审查

审查合格:直接授权;

审查存在缺陷:下发补正/审查意见通知书

申请人按期答复:修改消除缺陷→回案复审,合格则授权;仍存在缺陷→可驳回;

申请人逾期未答复:案件视为撤回;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权利,恢复成功后重新审查;

经多次补正/意见陈述仍无法消除缺陷:作出驳回决定。

新案细分审查内容

基础信息:著录项目、缴费情况;

核心素材:产品图片/照片;

文字材料:简要说明;

其他配套手续文件。

图片/照片专项审查要点

视图数量是否完整、画面是否清晰;

投影透视关系是否正确;

和请求书、简要说明描述保持一致;

排查单一性、重复授权、新颖性、客体、修改超范围问题。

简要说明审查规范

必须写明:产品名称、用途、设计要点、公告视图;

按需补充写明: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相似设计基础设计、平面连续图案、细长件省略画法、透明/特殊视觉材料、套件各部件名称、GUI图形界面用途、交互方式、变化状态;

禁止写入:商业宣传话术、产品性能参数、内部结构描述。

初审五种结案结果

授权、驳回、申请人主动撤回、视为撤回、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

3.4各类通知书发送规则

(1)通知书/决定类型

补正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驳回决定、手续合格通知书、各类视为未提出/视为放弃通知书、恢复权利审批通知书、审查业务专用函等。

(2)通知书统一撰写标准

明确对应申请文本;

完整阐述缺陷,列明对应法律依据,清晰描述问题;

给出明确审查结论,告知后续救济程序。

(3)授权通知书

记载授权法律依据、确权图片/照片+简要说明、洛迦诺分类号、审查员依职权修改内容;

异议救济:申请人对依职权修改有异议,收到通知1个月内可书面提出意见,审查员核实后更正。

(4)驳回决定

可驳回两种情形:

①存在实质性缺陷,下发审查意见后修改/陈述仍无法消除;

②存在形式缺陷,经两次补正仍未整改合格;

文书结构:案由、驳回理由、审查决定;

救济途径:收到驳回3个月内申请复审。

4.专利权评价报告工作介绍

4.1评价报告工作概述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专利侵权纠纷中,法院、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可要求权利人出具国知局检索分析后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侵权案件审理证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国知局收到评价报告请求后2个月内出具报告;同一件专利仅出具一份报告,任何单位、个人均可查阅、复制。

(2)报告核心作用

侵权纠纷中用于法院、行政机关判断是否中止侵权案件审理;

重要提示:专利权评价报告不属于行政决定,不可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4.2评价报告审批流程

请求人提交评价报告请求书并缴纳官费;

初审流程部开展形式审查,不合格退回请求人补正;

形式审查合格后进入审查环节:

①检索涉案专利;

②对比现有设计分析、评价专利稳定性;

③出具正式专利权评价报告;

报告存在错误:可申请更正,国知局重新出具新版报告;

报告公开:任何单位、个人均可查阅、复制报告全文。

检索相关细则

检索工具:我国外观设计智能检索系统;

检索文献范围:我国、美国、日本、韩国、WIPO全球外观专利文献,必要时补充其他专利、非专利文献;

检索核心法条:

A9:重复授权;

A23.1:现有设计、抵触申请、设计转用/组合、明显区别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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