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和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比较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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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和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均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定设置会计科目,用以核算企业的研发费用,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直接费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费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建立研发费用建立专帐依据是《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火(2016)19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93条规定,研发费用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加计扣除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财政部、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享受加计175%扣除。

加计扣除建立研发费用辅助台帐是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和《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2014年第64号公告)及基后续文件,使税法与会计核算增加了一项暂时性差异,表明加计扣除与研发费用政策可以各自单独使用。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也可享受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技术企业认定的研发活动必须是属于《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研发活动。加计扣除不受《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限制。除了负面清单列举的不宜计入的研发活动之外,其他的都可以作为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费用。

高新技术技术企业认定只强调注册一年以上,加计扣除则强调居民企业,因为加计扣除体现一个国的主权,而且与税法居民企业规定一致。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火(2016)195号)规定的研发费用包括直接人工,是指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没有明确是否包括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 公告加计扣除的 工资薪金包括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高新技术企业直接投入包括研究开发房屋(如实验室)租赁费,而加计扣除只包括设备租赁费,不包括设备检测费以及房屋租赁费。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包括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加计扣除中该项只包括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研发费用还包括研发在用建筑物的折旧以及研发改建、修理中的长期待摊费用。

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包括加速折旧的设备、仪器,却不包括研发在用建筑物的折旧以及研发改建、修理中的长期待摊费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和《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2014年第64号公告)及其后续的关于加速折旧政策,是税务政策上的加速折旧,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并没有改变。也就是说这是会计与税法上因折旧年限不同会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需要以后期间在会计折旧年限内转回,在会计折旧年限内调增应税所得额的。加速折旧只是税收上的递延。符合条件的研发仪器、设备,无论采用何种折旧方法,都会享受等额加计扣除政策。只不过一年加速折旧就全额享受加计扣除,今年两年,甚至是在会计折旧年限内不再有折旧抵税,也就不再享受加计扣除了。

所以,从会计折旧年限上,享受的加计扣除是一致的,只不过是税收递延,不存在重复享受。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加计扣除的设计费用均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包括进行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具体扩大到了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而且对创意设计活动进行了列举。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装备调试费,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没有装备调试费,装备调试费其中的某些项目(譬如试验费)是包括在加计扣除的设计费用和特别事项中的。换句话说,就是部分装备调试费不得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加计扣除的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均是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记入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强调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加计扣除强调了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以及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规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通讯费等。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

加计扣除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研发成果的分析、评估费等。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高新技术企业建立研发费用专帐,加计扣除建立研发费用辅助台帐,虽说是自行计算,备案管理(也不需要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鉴证),税务机关也会后续管理,定期核查,这样加大了涉税风险。如何实现协调统一,减少纳税成本?笔者认为,应当《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火(2016)195号)建立专帐,设置“研发支出”、“研发费用”一级科目,二级科目按照八大类费用项目核算,三级科目设置更明细的费用科目,譬如直接投入下设置“材料”、“燃料费”、“水电费”、“设备租赁费”、“设备检测费”、“在用房屋租赁费”,在“设备检测费”、“在用房屋租赁费”上注明(调增);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下设置“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在用建筑物的折旧”“长期待摊费用”,在“在用建筑物的折旧”“长期待摊费用”上注明(调增);装备调试费用下设置“工装准备费用”、“试验费用”,在“工装准备费用”上注明(调增),四级科目按照研发项目设置。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只需要在专帐基础上,对注明“调增”的项目以及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20%和其他费用超出10%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即可。折旧费用加速折旧的数额按照会计年限平均分摊,每年调增等额的应纳税所得额。

来源:刘克文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创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错误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