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调处案件的立案、送达与答辩流程
专利行政调处案件的立案、送达与答辩流程
文|代毕龙
作为化解专利纠纷的重要途径,专利行政调处立案、送达、答辩环节的规范实施,是保障案件公正处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依据《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各环节均有明确法定时间节点和操作要求,形成了衔接顺畅、权责清晰的办案流程,兼顾专业性与实操性。
立案是专利行政调处的启动环节,核心在于审查相关请求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确保案件入口规范。请求人需向有管辖权的专利管理工作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同时附上身份证明、专利有效证明、侵权事实证据、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时)等材料。申请书需明确双方当事人信息、纠纷事由、请求事项及依据的专利权利要求项,若记载不明,专利管理工作部门可要求补充,经释明仍不能明确的,可依法撤案。
专利管理工作部门收到申请后,需及时核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包括请求人是否为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有无明确的被请求人及侵权事实、是否在三年的请求时限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及侵权人之日起算)、是否属于已被人民法院立案的情形等。
根据法定要求,专利管理工作部门应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合议组办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若案情特别复杂,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期限可延长五个工作日。立案日期以部门作出立案决定并通知请求人的日期为准,立案后发现存在不予受理情形的,应依法撤销案件,以确保办案程序的合法性。
送达是保障当事人程序参与权的关键环节,旨在将案件相关文书及时、准确送达双方当事人,且送达日期直接关联后续答辩期限的计算。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可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传统方式,也可依据规定适用电子送达,适配信息化办案需求。
根据规定,专利管理工作部门应自立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副本送达被请求人,送达文书还包括立案通知书、答辩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等核心文件。其中答辩通知书需明确告知被请求人答辩期限、权利义务及不答辩的法律后果,送达日期以当事人签收文书或视为送达的日期为准。
送达过程中需留存送达凭证,确保送达效力可追溯。若出现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无果等情形,可依法采用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规范的送达程序为后续答辩、调查取证等环节奠定基础,保障案件审理顺利推进。
答辩是被请求人行使抗辩权的核心环节,答辩日期严格遵循法定时限要求。被请求人应自收到答辩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答辩状需载明针对侵权指控的反驳意见、事实依据及法律理由,明确是否认可请求人的专利有效性、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等核心观点。
若被请求人在我国境内无固定住所,答辩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如需延期提交,需说明理由并由合议组决定是否准许。答辩日期以部门收到完整答辩材料之日为准,未按期限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被请求人可在答辩中提出时效抗辩,若查明无时效中止、中断、延长事由,部门应依法撤案。同时,被请求人可提交反驳证据,如自有专利证明、合法来源证明等,支撑抗辩主张。逾期未答辩的,不影响部门根据现有证据和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专利管理工作部门收到答辩状后,需自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请求人,确保双方信息对称。部门会对答辩内容及证据进行审查,结合请求人提交的材料梳理争议焦点,为后续调解或裁决提供依据。
来源:谐行智创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创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错误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