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0年度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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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2020年度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

培育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

为认真落实省委十三届七次全会精神,按照省政府印发的

《江苏省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苏政发

〔 2019〕 41号) 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

育“小升高”行动工作方案( 2019-2020年)》(苏政办发〔 2019〕

57号) 有关要求, 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根据《江

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 2019〕 9号,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规定,现就做好2020年度江苏省高新技

术企业培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江 苏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文件

苏科高发〔 2020〕 6号— 2 —

一、 关于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0年度入库工作

(一)各设区市科技部门负责本地区入库培育企业的组织申

报工作。按照《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 企业本着自愿

的原则,向所在设区市科技部门提交入库申请申报材料,并同时

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申报信息系统”(网址:

http://210.73.128.119/GQSB/SGQ/login.jsp)进行注册登记,选择

所属地区科技部门作为注册机构提交。科技部门负责对其注册信

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注册无误的企业网上予以受理

通过。受理通过后,企业再次登录“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

企业申报信息系统”进行填报。 企业向所在地县(市)、高新区

科技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二)各设区市科技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入库企业专家评审

工作,按照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评审工作要求(见附

件1) , 组织专家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各地要加强

入库申报工作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协同,优先支持通过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申报入库。 2017-2019年度已纳入省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不得重复申报入库。

(三)各设区市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入库企业推

荐上报工作, 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 并

商同级相关主管部门审查企业是否为居民企业以及企业申请入

库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

为,在此基础上提出符合条件的入库推荐企业名单。 入库推荐企— 3 —

业名单在设区市科技部门官网上进行公示无异议后, 由各设区市

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7月15日前联合行文上报“省高新

技术企业培育库2020年度入库企业推荐汇总表” (见附件2) 。

二、 关于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0年度出库工作

(一) 各设区市科技部门负责出库企业审核上报工作。 各地

要加强对入库企业动态管理,并按照《 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十

条、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对有下列情况的入库企业报请省科技厅

出库或取消培育资格:

1. 出库企业

( 1) 2019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 2)2017年度入库至今尚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 3) 发生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

生变化等)后不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

2. 取消培育资格企业

( 1) 在入库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

( 2) 培育期间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

违法行为的企业, 培育期间发生严重科研失信或严重社会失信行

为的企业。

对入库企业(包括2019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培育期间有无发生上述行为,请设区市科技部门商同级相关主管

部门提供。

(二)各设区市科技部门对拟出库或取消培育资格的入库企— 4 —

业,要认真填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0年度出库及取消培

育资格企业汇总表” (见附件3) , 于2月20日前正式行文报请省

科技厅予以出库或取消其培育资格。 同时,各设区市科技部门要

在上报地方培育资金下达情况时, 对培育期内入库企业(包括

2020年度入库企业和2018、 2019年度入库且处于培育期内企业)

是否发生应出库或应取消培育资格行为再次确认,并将确认情况

报省科技厅,如有需出库或取消其培育资格的,各设区市科技部

门要再次正式行文报请省科技厅予以出库或取消其培育资格。

三、 关于培育期内入库企业实际贡献情况审核上报

(一)各设区市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培育期内入库企业报送实

际应纳所得税情况。 2018、 2019年度入库且处于培育期内企业,

向所在设区市科技部门报送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 企业

报送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二)各设区市科技部门负责审核并汇总上报培育期内入库

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数据。要认真审核企业报送的实际应纳所得

税数据,并主动与同级税务部门数据进行比对,确保数据一致后,

于8月31日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培育期内入库企业2019年度实

际应纳所得税情况汇总表” (见附件4) 上报省科技厅。地方上

报的实际应纳所得税数据将作为核定入库企业培育期贡献奖励

的依据。

四、 关于地方培育资金下达及材料上报

(一)各设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科技部门负责本地区培育— 5 —

资金下达工作。 各设区市、县(市、区)、省级以上高新区培育

资金( 合称“地方培育资金”) 须对2020年入库企业给予每家不低

于5万元(含) 入库培育奖励,对2019年度**获得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的入库企业给予不低于15万元的认定培育奖励,并及时下

达到位。同时,各设区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科技部门,根据抄

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备案的2019年度培育资金奖励方案(含省

级培育资金奖励金额和地方培育资金奖励金额), 督促本地区各

级财政部门按照奖励标准将2019年度培育资金足额下达或补足

到位。 对在8月31日前地方培育资金仍未下达或补足到位的地区,

调整省培育资金分配方案,对涉及的企业省级不予奖励,并在安

排2020年度省培育资金时,对该地区的资金指标予以核减。

(二)各设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科技部门负责审核上报地

方培育资金下达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地方培育资金下达到

位情况,填报“地方培育资金对2020年度入库企业奖励情况汇总

表” (见附件5) 、 “地方培育资金对2019年度**获得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的入库企业奖励情况汇总表” (见附件6) ,并提供

地方培育资金下达文件, 于8月31日前联合行文上报省财政厅、

省科技厅。 对存在地方培育资金未足额下达情况的地区,还须一

并上报“地方培育资金对2019年度入库企业未足额下达奖励资金

情况汇总表” (见附件7) 和“地方培育资金对2018年度**获

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入库企业未足额下达奖励资金情况汇总

表” (见附件8) 。— 6 —

五、工作要求

(一) 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全面实行信用承诺制。 申报

企业是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的责任主体,企业须对申报材

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资金使用管理作出承诺,严禁

弄虚作假行为。同时,企业要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

等部门的监督监察,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各

设区市科技、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省高新技术企业培

育工作,强化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对入库企业申报材料、 培育

期内入库企业实际贡献材料以及地方培育资金材料的真实性严

格审核;对入库企业、出库企业的合规性严格把关,如有需要,

可实地核实企业申报信息,确保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并作出承诺。

(二) 各设区市科技、财政部门在组织入库企业申报及专家

评审、 出库企业推荐上报、培育期企业推荐上报时要确保申报工

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坚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不

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

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规

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

的意见》(苏科党组〔 2018〕 16号)要求, 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申

报组织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

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积极主动做好申报的各项服务工作,进一

步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视情况对各— 7 —

地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情况及入库企业合规性开展抽查。

(三)各设区市上报材料一式两份含电子版表格统一报送至

委托受理单位——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创新管理与高新技术服务

处(南京市龙蟠路171号510房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