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被驳回的专利申请复审办事指南

· 中国专利新闻

服务指南编号:33004

被驳回的专利申请复审

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1

发布机构: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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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部分适用于被驳回的专利申请复审的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被驳回的专利申请复审

子项名称:无

审批类别:非行政许可审批

项目编码:33004

三、办理依据

《专利法》第四十一条,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

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

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

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

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

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第四十一

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复审

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复审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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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复审请求

视为未提出。

四、受理机构

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五、作出决定机构

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六、请求复审条件

请求复审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不服的,专利申请人可以

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复审请求;

2.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

部提出复审请求,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属于共同申请人的,

复审请求人应是全部申请人;

3.可以在收到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

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复审请求,请求人因不可抗

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而延误上述法律期限的,可以根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请求恢

复权利。

七、复审请求材料

复审请求人拟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交复审请

求纸件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复审请求人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原件(一份),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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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并提交证据原件(一份);

请 求 人 可 以 登 录 知 识 产 权 局 政 府 网 站

(www.cnipa.gov.cn)下载复审请求书标准表格。复审请求

人当庭提交中间文件或有关证据时,需提交一式两份,其中

一份为原件,另一份为复印件。

2.复审请求书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不符合规定格式

的,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

限内补正。

3.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且委

托书中写明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应当

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交复审程序授权委托书原件、

一 份 。 请 求 人 可 以 登 录 知 识 产 权 局 政 府 网 站

(www.cnipa.gov.cn)下载复审程序授权委托书标准表格。

4.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且委

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其委托手续或者解

除、辞去委托的手续应当在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办理。

复审请求人也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提交复审请求文件,复

审请求人需要登录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电子请求系统,按照

要求填写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扫描

件(一份)。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且委托书中写明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

应当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交复审程序授权委托书

扫描件(一份)。

八、复审请求提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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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邮寄方式

请求人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复审请求文件,邮寄的

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知识产权

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邮编 100088。

2、面交

请求人可以到专利局受理大厅提交复审请求文件,专利

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在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大厅设

有复审无效业务窗口,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大厅。

3、电子提交

请求人可以登录专利电子申请系统,使用复审无

效电子请求模块提交复审请求文件。

九、专利申请复审手续办理流程

(一)手续办理

1、提交复审请求书缴纳复审费

复审请求人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复审

请求书,并在此期限内缴纳复审费,复审费可以减缴。复审

请求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交复审请求文件,符合专利法实施

细则第六条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

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请求恢复权利。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

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缺陷。

复审费的缴纳方式:

(1)邮局汇付

 

(3)网上缴费

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可以登录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

(cponline.cnipa.gov.cn)缴费。

2、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

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

指南有关规定的,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向请求人发出受

理通知书。

3、复审请求补正通知书

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

查指南有关规定需要补正的,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向请

求人发出补正通知书。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

指定期限内补正。

4、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复审请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

部向请求人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1)请求人未在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发出的补正

通知书指定期限内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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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

(3)请求人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复审

请求,但在此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复审费;

(4)请求人具备情形(3)所列情况,并且未提出恢复

权利请求或者提出的恢复权利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六条或者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有关请求恢复权利的规定。

5、复审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

复审请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

理部向请求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1)请求人不是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

(2)请求人未针对专利局所作出的驳回决定提出复审

请求;

(3)请求人未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复

审请求;

(4)请求人具备情形(3)所列情况,并且未提出恢复

权利请求或者提出的恢复权利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六条或者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有关请求恢复权利的规定;

(5)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

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请求人未按规定委托专利代理

机构;

(6)复审请求所涉及的专利申请尚未被驳回。

(二)复审程序的终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复审程序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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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审请求因期满未答复而被视为撤回;

2.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前,请求人撤回其

复审请求;

3.已受理的复审请求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驳回请求;

4.复审决定作出后请求人不服该复审决定,在规定的

期限内未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维持该复审决定。

(三)复审程序的优先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1.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重点发

展产业;

2.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3.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

更新速度快;

4.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

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5.就相同主题首次在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申请;

6.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

先审查。

对专利复审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全体复审请

求人同意;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案件应当采用电子申请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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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出专利复审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和相关证明文件;除在实质审查或者初步审程序中已经进行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案件外,优先审查请求

书应当由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可以登录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www.cnipa.gov.cn)

下载复审、无效宣告程序优先审查请求书。

十、复审费收费依据与标准

收费依据:《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

改价格〔2017〕270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37号)。

复审费发明专利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300元,外观设

计专利300元。复审费可以减缴,减缴比例:请求人为个人

或者单位的,减缴85%;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

为共同请求人的,减缴70%。

减缴复审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

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上述规定

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十一、审查结果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分为下列三种类型:

(1) 复审请求不成立,维持驳回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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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复审请求成立,撤销驳回决定。

(3) 专利申请文件经复审请求人修改,克服了驳回决

定所指出的缺陷,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驳回

决定。

十二、结果送达

专利局通过邮寄的方式将通知和决定送达复审请求人,

通知和决定被退回的无法再次邮寄的,专利局在专利公报上

通过公告的方式通知请求人。自公告之日起满一个月,通知

和决定视为已经送达。

十三、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请求人对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请求人对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的有关专利复

审程序性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