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师署名的专利是不是必须本人亲自处理?
专利代理师署名的专利是不是必须本人亲自处理?
专利代理条例的第十四条规定了:
“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得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指派在本机构执业的专利代理师承办专利代理业务,指派的专利代理师本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承办的专利代理业务有利益冲突。”
从十四条看来,所有的专利代理业务必须有执业的专利代理师本人完成,否则就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
但是,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
“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三) 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满一年,但具有律师执业经历或者三年以上专利审查经历的人员除外”。
也就是说,通过考试取得资格证的人仍然是无法拿到执业证的,这些人必须在代理机构实习一年才能取得执业证,这些人在代理机构实习的一年内并不是专利代理师,按照专利代理条例来说,实习的人不是专利代理师就不能承接案件,不能承接案件,实习的意义在哪里?
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来看,实习的人在没有从业资格的情况下,在有专利代理师执业资格的人的指导下是可以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
因此,专利代理师署名的案子并不一定需要是专利代理师本人处理的,否则这个行业再没可能合法合规的增加代理师了。专利代理师署名的案子不需要专利代理师亲自处理,但是,其必须要负责,这一点,在专利代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专利代理师对其签名办理的专利代理业务负责。”
综上可知,根据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规定可知:专利代理师署名的案子不一定是本人亲自处理的案子,只要他或她对案件负责就可以了。这样看来,一个专利代理师署名了几百件案子也不是什么不可能的事情。
原创 韩一星 韩一星讲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