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即丧失新颖性?美国专利宽限期制度的适用指南
公开即丧失新颖性?美国专利宽限期制度的适用指南
某企业一项新技术刚研发出来,信心满满,还准备进军海外市场。
为了尽快打响声量,宣传部门马不停蹄:官网连夜更新、社交平台密集发布。
就在热度升温之际,才突然意识到出了意外——专利还没申请。
有人提醒他们:“技术已经公开了,恐怕申请不了专利了。”
这话像一记闷棍,砸得团队一时间沉默无言——专利彻底没戏了?
但令人意外的是,还有人却说:“别急,美国还有得救!”
都说“公开=失去新颖性”是全球共识,但美国,为何偏偏能够成为那个例外?
关键在于美国的“宽限期”制度
美国并不是不讲“新颖性”,而是专门为发明人预留了一条补救通道——宽限期制度。
根据美国专利法 35U.S.C. § 102(b),如果发明人自己在申请日前一年内(包括一年)公开了技术内容,不会为对美国专利申请的新颖性破坏。
它打破了“公开就不能申请专利”的硬性规则,允许发明人在技术公开后的一段时间内,有机会补上专利申请这一步,不给一时疏忽“判死刑”。
当然,并不是“随便公开都安全”,哪些公开行为可以“被豁免”,还是有限制的
哪些公开行为可以被“豁免”?
发明人自己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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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译:(b)例外条款——(1)在所主张发明的有效申请日前一年或一年以内所作的披露:若某项披露发生在所主张发明的有效申请日前一年或一年以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则该披露不构成本法第(a)(1)款所述的现有技术:(A)如果该披露由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作出,或由直接或间接从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处获得该披露内容的人作出;
35 U.S.C. §102(b)(1)(A)——(b) Exceptions.—(1) Disclosures made 1 year or less before the effective filing date of the claimed invention.A disclosure made 1 year or less before the effective filing date of a claimed invention shall not be prior art to the claimed invention under subsection (a)(1) if—
(A) the disclosure was made by the inventor or joint inventor or by another who obtained the subject matter disclosed directly or indirectly from the inventor or a joint inventor; or
从法条可以看出,专利申请前的12个月内,发明人的自行公开不构成自己美国专利申请的现有技术。更重要的是——美国并不限制其公开方式。
无论是论文发表、会议报告,或是官网展示都可以适用宽限期保护。
哪怕是为了销售产品而公开,只要是发明人自己公开的,就可以适用宽限期。
此外,除了发明人本人以外,共同发明人或由直接/间接从发明人/共同发明人处获得披露内容的人所作的公开,同样也可以享受宽限期保护。
举个例子:
张博士在2024年7月的国际会议上介绍了一种新材料,并上传了 PPT;
他在2025年6月提交了美国专利申请。
那么,由于公开时间符合“宽限期”,而且是他本人公开,因此不影响专利申请。
被他人披露,但你已经先公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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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译:(B)该披露的内容,在该披露发生之前,已经由发明人、共同发明人,或者由直接或间接从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处获得该披露内容的人公开过。
35 U.S.C.§102(b)(1)(B)——(B) the subject matter disclosed had, before suchdisclosure, been publicly disclosed by the inventor or a joint inventor oranother who obtained the subject matter disclosed directly or indirectly fromthe inventor or a joint inventor.
简单来说,只要你先公开,其他人后续的公开,都不会成为你公开后12个月内申请的美国专利的现有技术。
不过,“先公开”的主体必须是发明人自己,或者是直接或间接发明人处获得披露的人。
举个例子:
张博士2024年6月在博客上介绍了新技术;
2024年8月媒体转载并报道了他的发明;
他在2025年5月提交专利申请。
虽然媒体也公开了技术内容,但张博士先披露,因此媒体的内容不构成现有技术,不会影响张博士申请专利。
很多人不知道:别人的专利也未必能拦住你!
我们常说“专利先申请者得”,但你可能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自己的技术竟然出现在了别人的专利文件中!难道这就意味着,你的技术彻底没戏了?
别急,美国专利法对这类情况也给出了三种例外,关键看这些内容到底是谁先“掌握”和“公开”的。
他人专利中披露的内容来自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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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译:(2)出现在专利申请和专利文件中的披露。——(A)如果披露的内容是直接或间接从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处获得的,则该披露不应视为本法第(a)(2)款所述的现有技术,不能用来对抗所主张的发明。
35U.S.C.§102(b)(2)(A)——(2)Disclosures appearing in applications and patents.
A disclosure shall not be prior art to a claimed invention under subsection (a)(2) if—
(A) the subject matter disclosed was obtained directly or indirectly from the inventor or a joint inven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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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条中可以知道,哪怕他人在你申请美国专利前申请了相同技术内容的专利,但只要你能证明他的披露是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你,而且你的专利是在他人专利申请公开后的12个月内申请,他人申请也不会成为你的美国申请的现有技术。
这一条实际保护了“真正的技术来源方”。但它也提出了一个挑战:如何证明对方是从你这里获得的内容?
因此,建议在技术合作初期就保留沟通记录、签署保密协议、明确成果归属;一旦发现合作方私自抢注,也能及时应对。
举个例子:
张博士2024年7月与 A 公司合作,提供了核心技术;
A 公司2025年1月提交了相关专利;
张博士2025年5月提交了自己的专利申请。
由于A 公司披露的内容源于张博士,因此该内容不算张博士后申请专利的现有技术。
别人专利中写的内容,其实你早就公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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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译:(B)该披露的内容在其有效提交申请之前,已经由发明人、共同发明人,或者由直接或间接从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处获得该披露内容的人公开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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