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专利保护范围之确认程序

· 韩国专利商标新闻

一、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韩国专利保护范围的确认程序。本案当事人分别为请求人DA公司以及专利权人S6HZN公司。

本案的涉案专利为SHZN公司在2014年12月26日获得授权的韩国发明专利KR101478777B1,其发明名称为“电动阀及其止动装置”。

2019年2月15日,DA公司向韩国特许审判院请求确认其电动阀产品不属于SHZN公司涉案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2020年7月9日,韩国特许审判院举行了关于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确认案件的口头审理。

2020年8月31日,韩国特许审判院对本案作出决定,认为待确认对象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7-9相同,因此,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7-9的保护范围;待确认对象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5,6存在差异,因此,不属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5,6的保护范围。

DA公司不服韩国特许审判院上述决定中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7-9的部分,向韩国特许法院上诉请求撤销该部分决定。

2021年6月22日,韩国特许法院举行了听证会。

2021年9月2日,韩国特许法院作出维持原审决定,驳回了DA公司的上诉请求。

DA公司不服韩国特许法院的审理结果,向韩国大法院提起上诉。

2022年7月28日,韩国大法院作出决定,驳回了DA公司的上诉请求。

二、要点分析

本案涉及韩国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认程序。韩国特许审判院基于多个判例,认为本案的待确认对象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7-9相同,待确认对象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7-9的保护范围;韩国特许法院基于多个判例,认为本案的待确认对象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7-9等同,待确认对象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7-9的保护范围。韩国大法院作出决定,驳回DA公司的上诉请求。

可以看到,韩国专利保护范围的确认程序可以向韩国特许法院进行上诉,同时对韩国特许法院的决定,还可以向韩国大法院进行上诉。

三、启示借鉴

1. 韩国专利保护范围确认程序之概述

(1)管理部门韩国特许审判院于1998年正式运行,隶属于韩国特许厅。与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的职能类似的是,韩国特许审判院可以审理对审查员驳回决定的专利复审以及无效宣告等案件;与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的职能不同的是,韩国特许审判院还具有其它职能,例如可以审理专利的更正、商标的撤销等案件,本案中涉及的确认专利保护范围的案件亦是韩国特许审判院不同的职能之一。

(2)程序存在的必要性韩国大法院认为专利保护范围确认程序与专利侵权诉讼不同,专利保护范围确认的审理不会对当事人是否有权请求禁止侵权或者赔偿损害等权利关系进行确认。同时,专利保护范围确认的判决结果对侵权诉讼不具有约束力。针对专利保护范围确认的审理,旨在简易而迅速地判断“待确认对象”是否落入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从而可以在早期预防或迅速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即使在侵权诉讼中可以确定专利保护范围,也不能因此就认为另外进行的专利保护范围确认审判没有益处。

(3)近年韩国专利保护范围确认案件统计在实践中,韩国特许审判院每年都会审理相当数量的涉及专利保护范围确认的案件。根据韩国特许审判院在2023年12月10日发布的《2022年年度报告(25周年特别版)》,2010年至2022年,韩国特许审判院审理确认专利保护范围的案件的相关数据如下图所示。2. 韩国专利保护范围确认程序与我国的比较中我并未设立与韩国的专利保护范围确认程序相同的程序。如果希望确认目标产品是否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可以向法院提出“确认不侵权之诉”。二者虽然都涉及确认目标产品是否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但主要的区别在于,韩国的专利保护范围确认程序是独立于侵权诉讼的行政程序,该程序的审理结果不会对任一方当事人造成权利损失;而我国的确认不侵权之诉是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的诉由之一。同时,在我国,如果希望确认目标产品是否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还可以向企业所在地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快速协同保护机构申请专利侵权判定公益服务,但是侵权判定咨询意见书仅供当事人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我国企业在韩国遭遇知识产权纠纷时,如果希望尽快判断目标产品是否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可以选择本案涉及的专利保护范围确认程序进行判断,从而根据审判结果有针对性地制定后续市场布局及纠纷应对策略,降低遭遇知识产权纠纷带来的风险。

指导:李晓飞审核:刘迷迷校对:夏文慧 蒋 燕来源:《江苏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典型案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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