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明确性判断的双轨格局

· 美国专利商标新闻

两套标准的核心差异

目前美国专利商标局和联邦法院在明确性判断上,一直沿用两套不同的标准,这也是多年来美国专利实践的基础准则。

1. 审查阶段的Packard标准

在专利申请审查、复审这类常规审查阶段,美国专利商标局一直坚持执行更严格的Packard标准。

这个标准来自2014年的In re Packard案,核心要求是只要权利要求里存在含义模糊的词语或短语,就会被认定为不明确。这种低门槛的认定逻辑很清晰:审查阶段申请人还有修改权利要求的机会,所以要通过更高的清晰度标准,提前消除潜在的歧义。审查员只要发现用词方面存在疑问,就可以据此下发初步驳回决定。

2. 授权后程序的Nautilus标准

联邦法院在专利诉讼中,适用的是2014年高法院在Nautilus, Inc. v. Biosig Instruments, Inc.案中确立的Nautilus标准。同时根据USPTO现行有效的指导备忘录,IPR、PGR等AIA授权后程序也已经统一采用这一标准。

相比审查阶段的Packard标准,Nautilus标准相对宽松,只有当权利要求没办法以合理的确定性告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其保护范围时,才会被认定为不明确。这就意味着法院和PTAB允许权利要求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只要整体的保护边界清晰就行,其核心目的是维护已授权专利的稳定性,避免因为细微的表述瑕疵就让专利归于无效。

从标准分歧到双轨定型

IPR多方复审程序出现后,曾长期面临标准适用的困境。IPR属于专利授权后的行政审判,却由美国专利商标局主导,之前一直不确定该用严苛的Packard标准,还是宽松的Nautilus标准。

2018年11月,美国专利商标局修改规则,把IPR中的权利要求解释标准从宽合理解释(BRI)调整为与法院一致的Phillips标准,迈出了统一的一步。

2021年1月,USPTO进一步发布指导备忘录,明确IPR、PGR等AIA授权后程序在明确性判断上全面适用Nautilus标准。

这两项调整共同完成了双轨格局的定型,核心目的是统一裁判尺度,减少同一专利在不同程序中面临不同结果的混乱情况,提升专利体系决策的一致性和可预测性。

来源:跨域知见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创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错误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