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名词的单复数,“小”翻译“大”问题
专利申请名词的单复数,“小”翻译“大”问题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可能需要将一种语言的 专利申请翻译成另一种语言文字。 专利申请文件作为一种集法律与技术于一体的文件,其 专利翻译 必须做到清楚准确。其中,涉及权利要求的翻译,更需要仔细推敲,一个字或词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部分申请人由于对专利体系认识的欠缺,认为专利申请文件的翻译仅仅是简单的文字翻译。正是这种想当然的想法,可能给申请人带来巨大的影响和损失。尤其对于申请 海外专利 的申请人而言,可能由于翻译的问题,引发一系列问题。
我们先举一个国内的真实案例:“用于注射针头的保护装置”发明专利无效案件。
B.布劳恩梅尔松根公司在我国申请并被授权了一件发明专利(标题为“用于注射针头的保护装置”,专利号为CN 1287874C)。该专利经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判定为无效。随后,B. 布劳恩梅尔松根公司向北京市一中级人民法院发起诉讼,此案的争议是权利要求1是否具有新颖性。而权利要求1是否具有新颖性则取决于,如何理解权 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弹性臂”。
权利要求1中包含一句描述“该保护元件可在针头的杆体上移动并具有弹性臂”,现有技术中的相应技术特征为“一个弹性臂”。如果将权利要求1中的“弹性臂”理解为“一个弹性臂”,则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如果将权利要求1中的“弹性臂”理解为“多个弹性臂”,则该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1中的“弹性臂”的理解之所以存在争议,正是由于翻译不当造成的。涉案发明专利是基于国际申请(PCT/EP2002/002042),该国际申请文本的原始权利要求书中没有披露“弹性臂”,该术语是根据原说明书中的“elastische Arme”在进入我国阶段后主动修改引入的。而“elastische Arme”应当被译为“多个弹性臂”,所以这个无效案件就是由于单复数翻译不当引起的。
北京市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一百一十六条[2]规定,判定权利要求1中的“弹性臂”为复数,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后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审了此案[3],推翻了北京市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由于与本主题无关,所以这里不再详述。
由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简单的单复数翻译问题就可以引起无效、诉讼等一系列周折,所以一份好的翻译可谓是十分重要。此外,德语、英语等词汇有明确的单复数问题,翻译尚且出现以上的问题,中文词汇由于天生缺乏单复数问题,如果不精心准备,引起的问题和损失可能更大、更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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