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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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和常见的条款是需要满足专利法第2条、第23条和第25条的相关规定。


专利法第2条第4款: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法第23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专利法第25条一款第(六)项: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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