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宣告的申请条件有哪些
商标无效宣告的申请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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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申请条件如下。
一、商标已经注册公告。注册公告以商标局发布的商标注册公告信息为准。
二、正当且合理的理由。见第三点。
三、主体资格合法。无效宣告主体根据提起无效宣告的理由不同要求不同,具体来看:
分类
法律条款
法律条款概述
主体要求
绝对理由
《商标法》第四条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行为
1.商标局主动宣告无效
2.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
《商标法》第十条
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商标法》第十一条
缺乏显著性
《商标法》第十二条
三维标志缺乏显著性
《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
商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服务外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相对理由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侵害他人驰名商标权利的情形
享有相关权利、权益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
《商标法》第十五条
关系性抢注
《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侵害地理标志的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侵害他人在先商标权利的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侵害他人其他在先权利、权益或未注册且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权利的情形
四、在法律规定的期限范围内。以相对理由提起的要求在商标注册后五年之内提起,违反绝对理由或恶意注册损害他人名商标权利的不受五年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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