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的侵权判定
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的侵权判定
相关的定义
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专利: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简言之,实用新型——结构,发明——结构/方法
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均包含结构,区别在于同样的技术方案,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要求更高。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权利要求书: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比对的依据。
侵权判定的标准
1.全面覆盖原则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相同侵权
2.1字面侵权: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且表述完全相同。
专利权利要求:A+B+C,被诉侵权方案:A+B+C。
2.2上下位概念:如果权利要求中使用的是上位概念(如“连接件”),而被诉侵权方案中对应的是下位概念(如“螺栓”),仍构成相同侵权。
专利权利要求:A+B+C,被诉侵权方案:A+B1+C,B包含B1、B2、B3。
2.3增加特征数量:被诉侵权方案在包含全部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基础上,额外增加其他技术特征的,仍构成相同侵权(不影响侵权成立)。
专利权利要求:A+B+C,被诉侵权方案:A+B+C+D。
3.等同侵权
两个技术特征符合以下四个要素,可以认定两技术特征等同
(1)以基本相同的手段:相同或相似的结构或方式。
(2)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
(3)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两特征产生的技术效果相同或相近。
(4)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以想到该替代特征
专利权利要求:A+B+C,被诉侵权方案:A+X+C,且X=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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