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作为商标在国外的可识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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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今天主讲的是在国际知识产权的商标领域,中文的可识别性其实不是特别高,作为一名知产人,遇到过很多驳回案件,部分国的民众对于中文是无法进行识别的,因此如果作为一个商标进行申请的话,消费者无法将其记忆化并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品牌形成链接。

通俗的来讲就是,如果一个标有中文商标的零食产品,消费者可能购买后,需要复购时根本无法在大脑中提取出相关记忆,不记得产品名称。因为在其记忆中,中文就是一些横线或者竖线的不规则排列组合。消费者无法进行有效识别,因此也就无法作为区别同类商品不同经营者的有效符号。商标显著的作用就是需要区别于同类产品的生产者与经营者,以便于消费者认牌消费,如果消费者不能将其与其他产品区分开来的话,其就不具备作为商标的必备条件了。

并且在部分国,一旦出现因商标的无法识别性而被当局做出临时驳回的,这种驳回案件是不具备复审可能性的(部分国可作为图形进行申请而不是文字),因为在当地审查员看来中文属于非拉丁文语种或者其他可被识别为文字的语种,并不被当地民众所能清楚认知识别的,所以中文商标在他们看来是不具备商标特有的显著性的。

根据以往经验,目前整理的不能申请注册中文商标的国就包括:越南、亚美尼亚、古巴、拉脱维亚、挪威、委内瑞拉等国。

目前还有通过马德里申请注册方式指定德国、新西兰、法国、马来西亚、意大利、菲律宾等国还必须对中文商标提供翻译件否则也是不被接受申请注册的。且某些国在审查时,当中文商标与其他具有显著性的元素如英文、图形相结合时,相关国知识产权局一般会视中文商标部分为弱显部分,不能作为显著部分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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