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为什么比很多人想象中更难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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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Inventive Step:不是“有没有改进”,而是“是否显而易见”

很多人对创造性的直觉是:“我比现有技术做得更好了一点,应该就可以了吧?”

但在EPO,这远远不够。

EPO的经典三步法:Problem-Solution Approach

欧洲专利局通常用一个非常结构化的方法来判断创造性:

找到接近的现有技术(closest prior art)

确定区别特征(distinguishing features)

定义客观技术问题(objective technical problem)

然后问一个关键问题:

一个普通技术人员,会不会“自然地想到”你的方案?

如果答案是“会”,那基本就没有创造性。

在实务中,以下情况经常被认定为“显而易见”:只是做了参数优化(例如浓度、温度、比例),已知技术的简单组合,用已知手段解决已知问题。

即使你的结果更好,只要这种改进是“可以预期的”,仍然可能被否掉。

也就是在EPO:“有改进” ≠ “有创造性”

二、Enablement:不是写出来就行,而是必须“做得出来”

第二个常被低估的门槛是:充分公开(enablement)。

EPC法律上的要求:专利必须让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

而且在EPO,这句话的执行是非常严格的。

审查时重点看什么?

主要看两个问题:

1. 你的说明书,是否真的教会别人怎么做?

2. 是否覆盖了整个权利要求的范围?

在我日常接触的案子里,这几种情况非常典型:

- 权利要求写得很宽,但只提供了少量实施例

- 用大量功能性表述(“能够实现…的装置/分子”)

- 关键实验条件没有说明清楚

EPO会问一个很直接的问题:

如果我按照你的说明书去做,能不能稳定地实现整个claim范围?

如果答案是不确定的,或者需要大量试错(undue burden),就可能被认为不满足充分公开。

很多申请人习惯“先把范围占住”,之后再慢慢补数据。

但在EPO:你写多宽,就要承担多大的证明责任。

三、Biotech中的Plausibility:没有数据,很难说服人

如果说前两个问题在所有领域都重要,那第三个问题,在生物医药领域尤其关键:

Plausibility(技术效果的可信性)

核心问题即为申请日那一刻:你的技术效果,是否已经“看起来是可信的”?

在biotech领域,很多发明的结构是:

一个新的靶点

一个新的抗体

一个新的用途(比如治疗某种疾病)

但问题是:“可能有用”不等于“真的有用”。EPO不接受纯粹的假设或推测。

如果是只描述靶点,但没有任何实验数据,或者声称治疗效果,但没有体内/体外支持,抑或依赖申请日之后的数据(post-published evidence)来“补救”,EPO通常的态度是:后补数据可以“加强”,但不能“凭空创造可信性”。

(以后还要看G1/21如何被应用...)

在生物领域:没有数据,基本没有说服力。

四、为什么很多人会低估欧洲专利的难度?

从实务角度看,一个很明显的差异是:不同法域对“专利”的理解重点不同。

欧洲专利局更强调:技术逻辑是否严密,技术效果是否真实存在,结论是否有证据支持。

它更像是在做“技术论证”,而不仅仅是法律文件审查。

五、一些实务建议(尤其适合我国申请人)

结合我在瑞士做专利工作的经验,这几点很实用:

1. 尽量在申请前准备数据

尤其是biotech领域,早一点布局实验数据,后面会轻松很多。

2. 不要一味追求“宽保护”

过宽的claim,如果没有支撑,反而更容易被整体否掉。

3. 强调“技术效果”,而不是只写结构

在EPO,效果往往是创造性的关键。

4. 做好多法域策略区分

同一个发明,在CN、US、EP的写法和策略,可以(也应该)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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