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懂发明构思在创造性评判中的作用
读懂发明构思在创造性评判中的作用
发明构思是发明人为解决技术问题提出的改进思路,由技术问题和关键技术手段共同构成,体现发明人的智慧贡献。三步法实际上是在寻找体现技术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评判创造性,要把问题、手段和效果作为整体把握;问题和效果不同,即使手段相近,也难以得出显而易见的结论。
一、理解发明的难点集中在发明构思与权利要求
三步法让创造性评判有章可循:审查员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身份,先确定接近的现有技术,再找出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判断是否显而易见。不过,有章可循不等于简单易行,每一步背后都是一次复杂的技术判断。
这一过程要读懂的材料不止一份。申请文件要理解,接近的现有技术要理解,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和其他对比文件也要理解,并在此基础上逐一认定事实。材料越多、环节越长,出现偏差的机会也越多,创造性评判因此成为实质审查中的难点和重点。
这一判断与审查实践的感受相符,也对审查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围绕创造性评判中的问题,已有大量研究,例如技术问题和发明构思在评判中起什么作用,权利要求中的各项特征怎样影响评判结论。问题本身并不新,难的是在每一件申请中都把它处理对。
书中提到的一项前期数据调查显示,在理解发明这一阶段,审查难点主要集中在两处:一是难以准确抓住发明构思,二是对权利要求的解读不准确。此外,事实认定有误这一问题并不局限于某一个环节,而是贯穿整个创造性审查过程的突出问题。
这三个难点中,前两个集中在理解发明阶段,事实认定有误则贯穿创造性审查的全过程。围绕这三方面难点,下面借助实际案例呈现问题的表象,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以便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创造性评判的方法与标准。本系列接下来几篇,就沿着这三个方面逐一展开。
本篇先谈一个难点,也就是怎样准确把握发明构思。之所以从这里开始,是因为发明构思处在理解发明的中心位置:它既决定了怎样看待一项发明,也决定了把发明与现有技术放在一起时,比较的究竟是部件的异同,还是改进思路的异同。
二、发明构思是发明人为解决技术问题提出的改进思路
研发投入和方案繁简都不能直接说明创造性,那么评判时该抓住什么?答案落在发明构思上。要准确理解一项发明,应当从背景技术出发,沿着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这条脉络,厘清发明相对于背景技术究竟作出了哪些改进。
专利审查需要立足于技术创新的过程。一项新技术的诞生,本质上是一个新的技术构思逐步成形的过程,对发明而言,就是发明构思的形成过程。因此,创造性评判的实质,更应当体现在比较发明构思与现有技术的技术构思上,而不是停留在逐个部件的对照。
发明构思至今没有明确、统一的定义,但这个概念并不陌生。专利法第三十一条一款规定,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进一步要求,这样的发明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按照该条的界定,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两个条款处理的是单一性问题,并没有给发明构思下定义,却透露出一个关键信息:发明构思必须对现有技术有所贡献,而这种贡献由权利要求中的特定技术特征来体现。
目前普遍接受的定义认为,发明构思来源于发明创造的过程,是发明人为解决技术问题提出的思路或想法,通常要借助若干技术手段来实现。这一定义抓住了两个问题:发明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什么,为此采用的关键技术手段是什么。问题与手段合为一体,构成发明的核心。
这样理解,还原的正是技术创新从起因到结果的过程。一般情况下,创新起于在现有技术中发现问题;问题确定之后,再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或手段,进行技术构思,形成方案并取得一定的技术效果。发明构思并不是一个抽象的口号,而是这条创新路径的浓缩。
另有观点强调,发明构思应当依据申请文件本身记载的背景技术和发明内容来确认,而不是在与某一篇或几篇对比文件比较之后,才确定相对于这些文献的贡献部分。这种看法肯定了发明构思的原创性、独立性和整体性,对更客观地评判创造性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三、三步法实际上是在寻找发明构思中的技术贡献
发明构思凝结的是发明人集成脑力劳动之后的智慧贡献。这种贡献有两个来源:一是发现技术问题时的洞察,二是针对问题确定并形成技术方案时的创造。两者缺一不可,前者决定改进往哪里去,后者决定改进怎样落地,共同构成一项发明的分量。
智慧贡献的大小和高低,在创造性审查中就表现为发明是否显而易见。贡献不大、程度不高,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显而易见,由此形成的方案就不具备创造性;反过来,贡献达到相应的高度,方案才具备创造性。可见,发明构思在创造性评判中尤其重要。
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关于发明构思的定义虽然观点不一,但各方大体认同:它是发明人为解决技术问题提出的改进思路,是发明的核心与实质,是智慧贡献的体现,也是正确理解发明的一般路径,这与专利法对发明的规定一致。
三步法是评判创造性的一种具体、易于执行的实操方法。细看它的三个步骤,就会发现它始终紧扣发明构思:确定起点、找出区别、判断是否显而易见,实际上是在寻找发明构思中的特定技术特征,也就是关键技术手段,并据此衡量发明构思作出的技术贡献。
实现创造性的立法宗旨,核心在于把握发明构思的实质:从构思层面比较,看由现有技术得到该发明是否显而易见,发明是否解决了现有技术的缺陷,是否有益于推动技术更新的进程。比较的对象如果只剩零散的特征,这一宗旨就容易落空,评判也会流于形式。
落到具体判断上,如果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属于特定技术特征,解决了一定的实际技术问题,对现有技术作出了贡献,并取得相应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就具备创造性。反过来,判断不具备创造性,同样要回到区别特征是否承载着技术贡献这一点上。
如果区别特征只是公知常识,或者已经被现有技术披露,它就不属于特定技术特征。这样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显而易见,并没有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权利要求也就不具备创造性。两种结论的分界,都落在区别特征与发明构思的关系上。
创造性评判的对象是权利要求,准确把握发明构思,有利于客观地进行评判。发明构思是技术方案的价值所在,应当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指明解决某个或某些技术问题的方向,其中体现技术贡献的技术创新点尤为重要。正确把握发明构思,对得出正确结论的作用十分突出。
四、餐馆服务系统案的关键在于轨道线路连接的对象
一个案例可以把上面的道理讲得更具体。案件涉及一种餐馆服务系统。现有的餐馆服务大致有两类:一类由服务员为顾客提供服务,周到舒适,却要投入大量时间和人力;另一类是自助式,节省了人力和开支,但就餐全程要顾客亲力亲为,违背了外出轻松就餐的初衷。
为克服两类系统各自的缺陷,该案提出了新的方案:餐厅中间是后厨工作区,四周是顾客就餐区,摆放着多张餐桌;后厨与餐桌之间用轨道线路直接相连,并且后厨的位置高于餐桌。做好的饭菜借助重力沿轨道直接滑到顾客桌上,中途不再需要服务员传菜。
这样一来,人力和时间得以节约,顾客也不必自己动手,轻松就餐的体验随之提升。该案权利要求1限定,餐馆服务系统包括后厨工作区和配有餐桌的顾客就餐区,后厨工作区与顾客就餐区的至少一张餐桌之间,通过至少一条轨道线路相连接或者可以连接。
这一限定与发明构思的技术创新点相对应。该案的创新点在于用轨道线路直接连通后厨和顾客餐桌,从而不再需要服务员,权利要求中的关键技术特征也就落在轨道线路两端连接的对象上:一端是后厨工作区,另一端是顾客就餐区里的餐桌。
再看对比文件。它公开了一种食物供应装置,适用于展览会、交易会、嘉年华会这类人口密集、场地受限的场所,可以在较小的服务区域内使用。装置设有用于准备食物的抬升平台,相当于后厨工作区;抬升平台与服务台之间连着滑道,食物借助重力沿滑道送到服务台。
食物到达服务台之后,还要由服务员取出,再送到周围的服务柜台,这些柜台相当于该案的顾客就餐区。对比文件把平台抬高,是为了利用占地面积之上的空间,让有限的地面发挥更大作用;滑道随之连接在抬升平台与服务台之间,两端分别是后厨和服务台。
两份方案都用了借助重力的滑道,表面上颇为相似。问题由此提出:对比文件是否公开了该案的发明构思,或者说,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否从对比文件的方案出发,显而易见地得到该案的发明构思?该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从三个方面作出了回答。
五、技术问题和效果不同时相近的手段也难以给出启示
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该案把饭菜和饮料从后厨直接送到顾客的餐桌上或餐桌旁,不再需要传菜员或服务员;它既解决了依赖人力服务导致人力和时间成本高的问题,也解决了取消人力服务之后用餐不便、体验不佳的问题,一举兼顾了两头。
第二,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同。对比文件提供的只是从后厨到服务台或服务员的传送系统,以及与之配套的餐饮服务模式。在展览会这类空间紧张的场所,后厨和服务台占地通常较小、位置相对固定,彼此距离也比较短,抬高后厨提升了空间利用率,一条轨道、简单固定的搭建就能完成传送。
但菜品仍要服务员送到顾客桌上。顾客就餐区则不同,它在餐厅里占地较大,餐桌又相对分散,要从后厨把轨道铺到每张餐桌,不但数量多、占用空间大,搭建方式也会因此变得极为复杂。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解决狭小空间利用问题的方案中,得到把轨道延伸到餐桌的启示或指引。
第三,实现的技术效果不同。餐饮也是一种文化,除了菜品的特色与质量,餐厅的布置风格和服务同样重要,这使得就餐模式本身的改进空间并不大。该案让顾客既不因节约人力而感到服务缺失,又能获得新奇的就餐体验,兼顾了环境、服务、人力成本和顾客体验。
传统的服务员上菜模式和自助、回转模式各有弊端,该案的方案恰好化解了这些弊端,而对比文件无法实现这样的效果。可见,两份方案虽然都用了滑道,比较时却不能只看滑道本身,还要结合滑道两端连接的对象,把技术手段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
更重要的是改进的目的。该案的目的是省去服务员,对比文件的目的是利用有限的空间,它的传菜过程本来就需要服务员,也就不存在省去服务员的改进动机。两者的发明构思不同,改进动机、方向和效果都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从对比文件出发,走上该案的改进之路。
这个案例的价值在于提醒:手段上的相似,并不必然意味着构思上的接近。只盯住滑道这一部件,很容易得出显而易见的结论;把它放回各自要解决的问题和要达到的效果中去看,才会发现两条改进之路从改进的目的开始,就朝着不同的方向延伸。
六、判断改进难易要把握发明的整体发明构思
案例给出的启示是:创造性审查要牢牢把握发明构思,重点把握申请所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和取得的技术效果,并把三者作为一个整体,看清它们之间的关联,而不能把技术手段孤立出来,忽视发明构思的整体性。手段只是构思的一部分,不是构思的全部。
即使技术手段相同或相近,也要考察它与技术问题、技术效果之间的关联。从发明构思的整体出发,当两者解决的问题不同、实现的效果也不同时,手段的相近也不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轻易产生朝发明方向改进的动机。相同的部件,放在不同的构思里,承担的是不同的角色。
原因在于,所欲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发明创造的源动力。正是在解决问题这一技术追求的驱动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才既有动力、又有方向,对现有技术作出相应的改进。没有相应问题的牵引,现有技术中的手段只是静止的存在,不会自动指向发明。
关键技术手段固然体现了发明构思的技术价值,但技术方案本身并不等于发明构思。发明构思以构造技术方案为直接目的,而怎样构造方案,要在解决技术问题的指引下进行;问题不同,构造方案时的考量因素必然不同,构造出来的方案也必然不同。
因此,判断从接近的现有技术出发、朝发明的方向构造方案是否可行、难易如何,应当紧紧把握发明的整体发明构思。只比对部件,容易把不同构思下的相似手段误认作启示;把问题、手段和效果连起来看,才能看清这条改进之路是否真的容易走通。
这也回应了本篇开头提到的难点。准确抓住发明构思,解读权利要求时才知道哪些特征承载着技术贡献;与对比文件比较时,才知道应当比较的是改进思路,而不只是一份零件清单。发明构思把理解发明与评判创造性连成一体,是连接两者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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