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EPO中的辅助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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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驳回理由通知(审查意见)进行修改答复,或者在异议上诉程序中,欧洲专利局有一项独特的制度设计,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PC),可以提交多组权利要求。在这多组权利要求中,申请人一希望的权利要求群称为“主请求”(Main request),第二希望及以下的权利要求群称为“辅助请求”(Auxiliary request)。这种承认辅助请求的制度,是以德国专利制度为范本引入EPC的,是欧洲以外没有的独特制度。这种承认提交多组权利要求的制度,被认为有助于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与专利局之间的沟通顺畅,并有助于缩短审查期间和提高审查质量。

欧局审查指南H.III.3就是这项制度的详细规定,今天就简单介绍一下这项制度。

其核心机制在于:

1、当事人通常首先提交范围宽的主请求,随后按优先级依次提交一个或多个辅助请求(例如逐级缩小保护范围)。EPO 会首先审查主请求;如果主请求被认定无法授权或维持,才会依序审查一辅助请求、第二辅助请求等。一旦某个辅助请求被认定可接受,顺位在其之后的请求通常将不再被审查。

H.III.3.1 如果主请求可以被允许,则部门将忽略任何辅助请求。如果主请求不能被允许,则部门将按照请求人选择的顺序考虑辅助请求。如果某一辅助请求可以被允许,则部门将忽略所有在后的请求。

H.III.3.1.3 如果审查部门或异议部门不能允许主请求或任何辅助请求,则其必须作出相应的决定,同时考虑113条(1)款和116条。该决定必须包括驳回/拒绝主请求及每一项辅助请求的理由,但所涉请求已被撤回的情形除外。

2、为了防止申请人通过提交大量无序的修改方案来增加审查负担,EPO 强调辅助请求必须构成“收敛式发展”。这意味着后续的辅助请求通常应是对前序请求的顺序限缩(即在同一发明方向上逐步增加限定),而不能是利用不同的技术特征向多个不同的方向“分叉”或发散。

3、如果辅助请求中重新引入了此前已被认定不可授权、且申请人已主动删除的主题,审查部门通常不会接受该辅助请求。

实质审查阶段: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或准备口审时,可以提交主请求与辅助请求。如果审查部门认为主请求无法授权但某个辅助请求可以授权,会发出通知说明主请求被否的理由,并询问申请人是否同意基于该辅助请求进行授权。如果申请人坚持不可授权的主请求,申请将被驳回。

H.III.3.1.3.3 如果审查部门能够允许某项辅助请求(但不能允许主请求或任何排序更高的辅助请求),它将在根据第71条第(2)款发出的通知中,或在根据第71条第(3)款发出的通知的附件中,相应地告知申请人,并简要说明驳回主请求和排序更高的辅助请求的基本理由.

如果某项辅助请求似乎包含的主题内容为一项可允许的请求提供了良好的起点,但认为根据第94条第(3)款发出通知是适宜的,则应简要说明排序更高的请求的主题内容不可允许或不可接受的基本理由,并就有希望的请求提出建议。

异议程序:这是辅助请求使用频繁的战场。专利权人(专利所有人)通常会在答复异议通知或准备口审时,提交以授权文本为主请求、以进一步限定的文本为辅助请求的层次结构。异议部门若认为某个辅助请求可维持专利,通常会作出中间决定:驳回主请求,但维持该辅助请求。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专利权人坚持保留不可授权的主请求,即便存在可授权的辅助请求,异议部门也会作出不利于专利权人的中间决定,此时专利权人可以通过上诉争取主请求,同时保留基于辅助请求维持专利的可能。

H.III.3.4 在异议程序中,如果专利权人要求以修改形式维持专利的辅助请求是可允许的,则异议部门不能撤销该专利(见T 234/86)。

上诉程序:在上诉阶段提交辅助请求受到《上诉委员会程序规则》(RPBA)的严格限制。如果在一审中已提出但未获实质审查的辅助请求,上诉委员会不一定会自动接受,而是会评估其是否在一审程序中已妥为提出和维持,以及是否符合收敛性要求。在口审中临时提交全新的、组合不同请求特征的辅助请求,通常会被视为对上诉案件的修改而面临不予接受的高风险。

笔者认为,辅助请求的制度设计,就是在程序中按顺序提交多个权利要求的副本,在不大幅增加EPO的工作量的前提下,能够有效缩短审查周期。但实务的确权过程中,一般比较少在审查的前期就提交多个辅助请求,因为这样很容易暴露申请人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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