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激励发明还是激励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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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一项专利的两种解释

专利制度通常被解释为一种与创新活动有关的制度安排。一个经典解释是:发明需要投入时间、资金和知识,而成果公开后可能被其他主体模仿。如果发明人无法从成果中获得相应回报,研发投入可能受到影响。

在这种解释中,专利通过提供一定期限的排他权,影响发明发生之前的研发决定。这种解释通常被称为激励发明。

另一种解释关注发明完成之后。实验室中的技术成果,可能还需要经过验证、改进、生产组织和市场开发,才能成为可以实际使用的产品。专利所确立的权利,可能影响企业融资、许可交易以及后续开发安排。

在这种解释中,专利与激励投资联系在一起。

两种解释关注的问题

激励发明:如果没有专利,这项技术还会不会被创造出来?

激励投资:如果技术已经出现,但缺少可预期的权利安排,是否仍会有主体投入后续开发?

这两个问题涉及不同的时间阶段和行为主体。同一项专利可能同时与早期研发和后续开发有关,但两种理论所描述的行为机制并不相同。

二、不同技术领域中的现实差异

不同技术领域的研发周期、成果复制难度、后续开发成本和改良方式存在差异。经验研究也显示,企业在不同产业中利用专利、商业秘密、先发优势和其他机制获取创新收益的方式并不完全相同。[1][2]

这些差异可以作为观察专利实际作用的背景。它们本身并不意味着不同领域必然对应不同的专利目标或不同的权利强度。

1. 医药研发:发现与开发之间的距离

一个具有潜力的分子被发现时,通常还不是可以直接使用的药物。后续过程可能包括药理研究、试验、生产工艺开发、质量控制和监管审查。

在这一过程中,专利可能同时出现在两个阶段:一是企业依据预期收益开展早期研发;二是投资者、合作方或后续开发企业依据已有的权利安排投入更多资源。

如果某项药物相关专利帮助项目获得融资或许可,这一事实较直接地反映了专利在后续开发中的交易和投资功能。至于该专利是否促成了初的技术发现,则涉及另一个反事实问题。

2. 软件技术:持续迭代中的专利

许多软件产品是在既有工具、代码、算法和技术方法的基础上持续改进的。不同主体可能在不同时间完成新的功能、结构或实现方案。

在这种创新过程中,专利可能保护某项具体技术方案,也可能影响后来者识别既有权利、评估侵权风险和安排许可交易的成本。

Merges 与 Nelson 对累积创新和专利范围的讨论,关注的正是早期专利与后来技术改良之间的关系。[3] 这一关系使专利的影响不只表现为对初发明人的激励,也表现为对后来研究活动条件的影响。

3. 先进制造:专利之外的实施条件

在一些制造领域,技术方案形成之后,稳定生产仍然涉及设备、工艺优化、供应链协作和质量管理。

专利可以作为界定权利、安排合作和进行许可交易的工具,但它并不等同于生产能力。技术终能否商业化,往往还与工艺经验、组织能力、供应链条件和市场需求有关。

这些例子反映的是什么?

它们反映的是专利在不同创新过程中可能影响不同阶段和不同主体:有时涉及初研发,有时涉及后续开发,有时也涉及后来者的改良活动。

从这些事实进一步推导出怎样的制度结论,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本文暂时停留在经验描述和理论区分上。

三、领域差异与 TRIPS 的相关规定

观察技术领域之间的差异,与按照技术领域制定不同的专利规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TRIPS 协定第27.1条规定,在符合协定相关条件的情况下,专利应可授予所有技术领域中的发明;专利的取得和专利权的享有,不得因技术领域而受到歧视。协定同时规定了特定例外及其他相关义务。[8]

本文提到医药研发的后续开发周期较长,是对创新过程的描述;提到软件技术具有持续改良特征,也是对技术形成方式的描述。这些描述没有直接提出医药、软件或制造业应当适用不同的专利授权标准。

如果进一步讨论某项具体制度,例如不同领域的专利取得条件、权利范围或执行方式,就涉及 TRIPS 具体条款的单独分析。仅凭产业事实本身,无法完成这种法律判断。

TRIPS 第27.1条涉及技术领域非歧视原则;专利执法另受协定第三部分相关规定约束。两者与某项具体规则的关系,取决于该规则的内容和适用方式。

本文的分析范围

文章介绍已有理论和现实中的产业差异,不在这一部分提出按技术领域设定专利规则的制度方案。

四、激励发明:事前激励理论

激励发明的解释建立在知识的经济学特征之上。知识形成之后,原则上可以被多个主体使用;而发明成果公开后,发明人能否阻止他人模仿,则取决于具体技术和市场条件。

如果潜在发明人承担研发成本,却难以获得与投入相称的回报,私人研发投入可能低于社会层面所期待的水平。专利通过提高成功后的预期收益,可能影响潜在发明人的事前研发决定。

Arrow 关于发明活动的经济学分析,为理解这一问题提供了经典框架。[4]

如果没有专利保护,这项发明还会不会发生?

这个问题属于反事实分析。现实中通常只能观察到专利存在之后的研发、投资或商业化活动,而无法直接观察同一项目在没有专利时会发生什么。

因此,一项发明已经获得专利,或发明人后来从中取得收益,并不直接等同于专利促成了该项发明。专利的商业价值与专利的事前激励效果,是两个可以分别考察的问题。

五、激励投资:专利前景理论

Edmund Kitch 的“专利前景理论”(patent prospect theory)主要关注发明完成之后的开发过程。[5]

Kitch 将专利与资源勘探中的开发权进行类比。在他的分析中,较早确定某项技术的权利归属,可能使权利人更容易组织后续开发,并通过许可关系协调其他主体的活动。

在这一理论下,专利被解释为一种与投资预期、许可交易和开发协调相关的制度安排。

技术已经出现之后,明确的排他权是否会影响后续开发投资?

这一问题中的行为主体,可能是初的发明人,也可能是投资者、被许可企业、制造商或其他后续开发者。因此,它与激励发明理论所关注的主体和阶段并不完全重合。

六、Lemley:事前理由与事后理由

Mark Lemley 对知识产权正当化理由作出了事前与事后的区分。[6]

事前理由关注权利是否影响尚未发生的创造活动;事后理由关注权利是否有助于已有成果的进一步开发和商业化。

这一划分并不否认专利可能具有投资功能,而是把不同的因果问题分开处理。

例如,一项专利后来成为融资或许可交易的基础。这一事实可以用来观察专利的投资和交易功能,但它没有直接回答:在申请专利之前,潜在发明人是否因为预期获得排他权,才决定进行研发。

投资行为的存在,与发明行为的发生,属于不同的观察对象。

七、Merges 与 Nelson:专利对后来者的影响

专利的影响还可能延伸到后续研究和改良。Merges 与 Nelson 讨论了技术创新的累积性,以及专利范围与后续技术发展之间的关系。[3]

例如,甲获得一项基础技术专利,乙随后提出效率更高的方案,丙则找到成本更低的制造方法。甲的专利可能与甲获得开发资金的能力有关,同时也可能影响乙、丙对既有权利的识别、许可安排和侵权风险评估。

在另一种情形中,后来者可能需要从多个权利人处取得相关许可。Heller 与 Eisenberg 对生物医学研究中“反公地”问题的讨论,关注的就是多个排他性权利同时存在时对后续研究的影响。[7]

这些讨论把专利的影响范围从“发明人—投资者”关系扩展到了“早期权利人—后来研究者”关系。

八、两种理论的分析对象

激励发明

时间阶段:发明发生之前。

主要行为人:潜在发明人或研发组织。

核心问题:没有专利,研发和发明是否仍会发生?

主要观察对象:研发投入、发明数量和技术成果。

激励投资

时间阶段:发明完成之后。

主要行为人:投资者、被许可企业、制造商或后续开发者。

核心问题:没有可预期的权利安排,后续开发是否仍会进行?

主要观察对象:融资、许可、生产、商业化和技术开发。

两种理论可能同时出现在同一项技术的发展过程中,但它们分别对应不同的因果链条。由专利引发的投资活动,不能直接替代对发明激励效果的分析;由专利保护下产生的发明,也不能单独说明后续投资一定需要同样的权利安排。

来源:Lucie的日记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创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错误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