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海外专利的需求是进欧、美,时间允许别着急进欧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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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欧洲专利,为什么会牵扯到美国审查?

大家都知道,美国专利有信息披露制度(IDS),要求申请人已经知悉,且与美国申请具有实质性相关性的文献,主动提交给美国审查员。

其中,就包括其他国审查中出现的对比文件。

欧洲专利申请进入审查后,EPO 会在实质审查前先出具扩展欧洲检索报告(EESR),列出检索过程中发现的相关现有技术文献。一旦收到这份报告,就默认申请人已经知悉了其中的文件。如果对应的美国申请尚未授权,申请人就需要判断这些文件是否与美国申请相关,并通过 IDS 向 USPTO 披露。


而欧洲审查产生的对比文件,远不止 EESR 这一轮。

从 EESR 到后续审查,欧洲程序推进过程中还可能出现新的对比文件,而且这一过程可能持续两三年,甚至更久。只要美国申请尚未授权,欧洲每出现一份新的相关文献,就需要再评估一次是否要补交 IDS。

不披露行吗?

不行。明知对比文件存在却故意不披露,一旦在后续诉讼中被认定构成“不正当行为(Inequitable Conduct)”,可能导致已授权的专利处于不可执行状态——专利权人无法再依据该专利主张侵权并获得相应救济。

披露呢?

欧洲审查员又以检索能力强、范围广著称,还会大量引用非专利文献(NPL)。这些对比文件一旦通过 IDS 提交给美国审查员,就等于提前花钱让美国审查员再看一遍。如果其中存在对美国申请不利的文献,也可能增加被驳回的风险。

因此,欧洲审查越早启动,申请人就越早、越频繁地面临IDS披露问题,美国申请的审查风险也随之上升。

二、时间允许,欧洲不妨晚一点进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考虑优先推进美国申请,欧洲申请适当后置。

如果走 PCT 途径,可以利用30/31个月的时间窗口,大限度地错开美国和欧洲的进入时间。

比如,美国尽早落地,甚至在有可能的时候启动加速,欧洲则临近31个月再进入、且不急于请求实审,让检索报告尽量晚出来。

这样一来,两边的审查进度可以拉开一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差,尽可能降低因欧洲审查结果而触发 IDS 披露的可能,避免后期提交 IDS 增加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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