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优先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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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成立条件

《专利法》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我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我国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我国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优先权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二者在产生条件、申请程序方面都存在比较大的区别。

外国优先权

(1)外国优先权含义

①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外国优先权

申请人在外国首申请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在先申请”或“首申请”),自首申请日起 12个月内(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先权期限)可以在我国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在后申请”),并将外国首申请的申请日作为我国在后申请的优先权日:

②外观设计的外国优先权如果在外国首申请的是外观设计专利(即在先申请),自首申请日起6个月内(即外观设计的优先权期限)可以在我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即在后申请),并将外国首申请的申请日作为我国在后申请的优先权日。

(2)享有外国优先权的条件享有外国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①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外国在先申请与在后的我国专利申请主题相同。

②就发明和实用新型而言,我国在后申请之日不得迟于外国在先申请之日起12个月;就外观设计而言,我国在后申请之日不得迟于外国在先申请之日起6个月。

③在先申请必须是首申请,也即在先申请不能是要求过其他优先权的申请或分案申请。

④能够享有优先权的法律依据是外国同我国签有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例如巴黎公约),或者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

⑤我国在后申请能否享有外国优先权,与外国申请是否撤回、视为撤回、驳回、授权无关,只要该首申请在有关国家或政府间组织中获得了确定的申请日,就可作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基础。

⑥申请类型可以转换,在先申请是外国实用新型的,在后申请可以是实用新型,可以是发明;在先申请是发明的,在后申请可以是发明,也可以是实用新型。在先申请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可以就附图显示的设计提出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反之不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能作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先权基础)。

本国优先权

(1)本国优先权的含义

①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本国优先权申请人在我国首申请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即在先申请),自首申请日起12个月内(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先权期限)可以在我国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即在后申请),并将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作为在后申请的优先权日;外观设计的本国优先权如果在我国首申请的是外观设计专利(即在先申请),自首申请日起6个月内(即外观设计的优先权期限)可以在我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即在后申请),并将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作为在后申请的优先权日。

(2)享有本国优先权的条件

①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主题相同;

②就发明和实用新型而言,我国在后申请之日不得迟于我国在先申请之日起12个月;就外观设计而言,我国在后申请之日不得迟于我国在先申请之日起6个月;

③申请类型可以转换,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的,在后申请可以是实用新型,也可以是发明;在先申请是发明的,在后申请可以是发明,也可以是实用新型;在先申请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可以就附图显示的设计提出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反之不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能作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先权基础)

④在先申请必须是首申请。应当注意,当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时,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我国首申请自我国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被视为撤回,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除外。

(3)不能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基础的申请根据《细则》第35条第2款的规定,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①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但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而未享有优先权的除外;

②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优先权除外)

③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

来源:知产服务星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创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错误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