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驳回后复审操作指南:流程、费用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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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程序

对于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中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若为多个申请人则需全部申请人共同提出)可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请求人未针对专利局所作出的驳回决定提出复审请求的,复审请求将不予受理。

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为3个月,该期限不可延期但因不可抗拒事由可请求恢复。自不可抗拒事由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权利,此种情况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因其他正当理由而延误,可以自收到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同时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元,恢复权利请求费不可以减缴。

复审费发明专利为1000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各为300元,且可减缴:申请人的减缴85%,两个以上个人或单位作为共同请求人的减缴70%【专利申请费用及减缴,你所需要知道的一切】。请求人应当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复审费。减缴复审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上述规定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通过汇款方式缴纳费用的,请求人汇款时应当注明申请号和复审费。

请求人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并且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如果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应一并提交修改后的申请文件。

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请求复审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应当在专利局流程部门办理手续。但是,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且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 其委托手续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手续应当在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办理,无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发出补正通知书,逾期未补正或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的,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当然,受理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费缴纳复审费也会送达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复审请求书经形式审查合格后转交给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并由审查部门提出前置审查意见。审查部门坚持驳回决定的,应当对所坚持的各驳回理由及其涉及的各缺陷详细说明意见,并转由合议庭审查;审查部门销驳回决定的,由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查。

复审决定撤销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应当将有关的案卷返回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审查部门应当执行复审决定,不得以同样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与该复审决定意见相反的决定。注意,复审决定撤销原驳回决定后,案卷返回审查部门继续审查,复审决定本身并非直接授权。

对申请文件的修改

【修改时机】

提出复审请求时

答复复审通知书、口头审理通知书时

或者参加口头审理时。

【修改范围】

复审请求人可以对包括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的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所作修改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复审请求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合议组指出的缺陷。 以下修改通常不被接受: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扩大了保护范围,而不是相对于原始申请文件。

(2)将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缺乏单一性的技术方案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3)改变权利要求的类型或者增加权利要求。

(4)针对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未涉及的权利要求或者说明书进行修改,也即不是针对指定缺陷的修改。

合议组审查

在复审程序中,合议组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但是,为了提高专利授权的质量,避 免不合理地延长审批程序,合议组可以依职权对驳回决定未提及的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

除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外,发现申请中存在下列缺陷的,可以对与之相关的理由及其证据进行审查:

(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2)足以用在驳回决定作出前已告知过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及其证据予以驳回的缺陷。

(3)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

(4)驳回决定未指出的其他明显实质性缺陷。

对于与驳回决定指出缺陷相关的证据,合议组可以适度调整其使用方式,例如,在驳回决定依据的证据基础上变更 接近的现有技术或缺省其中的某份证据。

在合议审查中,合议组可以引入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补入相应的技术辞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合议组可以采取书面审理、口头审理或者书面审理与口头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查。实务中,口头审理的情形很少。口头审理可以线上进行,合议组会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线上口头审理。

程序中止、恢复及终止

【程序中止】

"复审中止"是专利复审程序中的一种暂停机制。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中止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暂停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程序,授予专利权程序和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同时暂停办理放弃、变更、转移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手续,专利权质押手续以及专利权期限届满前的终止手续等。

复审中止通常发生在以下情形:

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了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申请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

专利局根据权属纠纷的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人民法院的要求中止有关程序。自请求中止之日起1年内,有关权属纠纷未能结案的,请求人可以请求延长中止期限;期满未请求延长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将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程序终止】

复审请求因期满未答复而被视为撤回的;

在作出复审决定前,复审请求人撤回其复审请求的;

已受理的复审请求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驳回请求;

复审决定作出后请求人不服该复审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维持该复审决定。

复审决定

复审决定有三种类型:

类型一:复审请求不成立,驳回复审请求。请求人可在收到决定后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类型二:复审请求成立,撤销驳回决定:驳回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的、驳回理由缺少必要的证据支持的、审查违反法定程序的、驳回理由不成立的其他情形。案卷返回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查程序;审查部门须执行决定,不得以同样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相反决定。

类型三:专利申请文件经复审请求人修改,克服了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缺陷,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案卷返回原审查部门,在修改文本基础上继续审查程序;审查部门须执行决定,不得以同样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相反决定。

注意,类型二(复审请求成立、撤销驳回决定)和类型三(经修改文本后撤销驳回决定),均不直接授予专利权。两者的后续处理都是将案卷返回原审查部门,重新进入审查程序,由原审查部门在复审决定的基础上继续审查。复审决定仅解决驳回决定是否成立的问题,而非替代原审查部门作出授权决定。

后续救济

复审决定可诉。 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二审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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