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专利洛迦诺类别不同时,竟然也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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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的外观专利是一个墙纸,主要保护的是墙纸的图案。

但是涉案产品却不是墙纸,而是窗帘,是否侵权?

庭审过程中,将涉案产品进行拆封,对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了勘验比对,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具有相同的花纹图样,图案完全一致。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审理焦点在于:涉案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涉案专利为平面产品,应按照涉案专利的图片,结合涉案专利简要说明对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进行界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因此,在判断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审查两个方面。1.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种类。2.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是否相同或相近。

关于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是否属于相近种类产品这一问题。《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涉案专利为墙纸类产品,涉案产品为窗帘布,虽然根据洛迦诺分类,墙纸与窗帘并不属于同种分类,但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仅能作为评判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是否属于相近种类产品的参考因素,而非决定因素,除此之外,还应结合两种产品的功能、产品销售、实际使用关联性等因素来综合确定产品的用途是否近似。

墙纸和窗帘功能相近,均用作室内装饰,且销售渠道、销售对象一致,在销售场所中也常见窗帘与壁纸在同一店铺或相邻柜台进行出售。因而,墙纸与窗帘用途近似,种类相近,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属于相近种类产品。

关于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是否相同或无实质性差异这一问题。《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涉案产品为窗帘布,其图案是以某小单元为基础向四周无限延续拓展而形成的。因此,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时,应从涉案产品的图案中提取其小单元比对,两者的花纹一模一样,因此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

笔者对法院认定的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属于相近种类产品,有些疑惑。笔者认为这个原告会不会从版权上进行维权,更合理一些?原创 桂舒宁 知识产权小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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