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撤回
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撤回
有时候因为一些原因,申请人会想要撤回已经提交的专利申请,什么时候可以撤回呢?
授予专利权之前,申请人随时可以主动要求撤回其专利申请。
撤回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应当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并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同意撤回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或者仅提供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撤回专利申请的手续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同意撤回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或者仅提交由专利挂机机构和全体申请人签章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2、撤回专利申请声明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符合规定的,应当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撤回专利申请的生效日为手续合格通知书的发文日,对于已经公布的发明专利申请,还应当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撤销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但在申请权人并非真正拥有人恶意撤回后,真正拥有人可要求撤销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
3、撤回专利不得附有任何条件。
“撤回专利不得附有任何条件”是专利审查程序中的一项明确法律要求,意味着申请人提交的撤回声明必须是纯粹的、无保留的,不能设定任何前提、期限或限制条件。
撤回必须是无条件的整体撤回:根据规定,对于已授权的专利,放弃专利权也只能放弃一件专利的全部,不能放弃部分专利权-3。申请撤回也必须是无条件的。
撤回声明是独立的程序性请求:如果希望撤回申请文件,就必须通过《撤回专利申请声明》来完成,不能通过修改申请文件等方式来变相实现有条件撤回。
撤回的不可逆性:一旦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被审查合格并生效,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撤销该撤回声明。因此,提交撤回声明前需审慎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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