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同一涉案产品同时提起侵害其他专利权诉讼常用的多赔偿套路
针对同一涉案产品同时提起侵害其他专利权诉讼常用的多赔偿套路
笔者曾遇到也曾听说过,专利案子中如果想要多赔判,就要把案子分开。
所谓的分开就是,某个产品,侵犯了原告多个专利权,针对这些单独的一个专利,每个都去对这个侵权产品提出诉讼。
坊间传言:这样可以多赔一点,是真的吗?听得笔者好心动。
笔者就去找案例,皇天不负有心人,还真找到了一件2020年12月宣判的,由高人民法院二审的案例。
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件案子中给出了参考性意见:
A公司制造、销售了侵害B公司涉案专利权的被诉侵权产品。
就赔偿损失而言,因A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A公司也未提交涉案专利许可使用费的相关证据,且明确要求适用法定赔偿,法院采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损失数额。
同时,法院综合考虑A公司受让专利权时间,类型,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及销量,A公司针对同一被诉侵权产品同时提起侵害其他专利权诉讼即同一被诉侵权产品被诉侵害多个专利的事实,涉案专利的贡献度,B的经营规模,侵权时间和范围等具体侵权情节,酌情确定案件中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如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所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A公司针对同一被诉侵权产品同时提起侵害其他专利权诉讼即同一被诉侵权产品被诉侵害多个专利的事实 }
这句话被当做一个理由来控制赔偿金额,虽然法官没有具体的写出如何减扣的理由。
笔者猜测是这样的,法官会先综合考虑作为单个案件赔偿额,把这些诉讼作为一个综合案件看待,比如法官本来要综合赔偿100万元,然后由于A公司提出的诉讼是2个,那就是每个案件均分,为50万元一个,但如果A公司提出的诉讼是3个,那就是每个案件分配的金额为33.3万元。
这么看来,好像分开单独诉讼也没啥好处?但是笔者又思考了一下,其实上述的这种做法仅仅适用涉案产品在多个专利都侵权的情况下。
如果涉案产品在庭审过程中,被证实,只落入其中1个或几个专利权保护范围,而不落入其他几个专利权保护范围,原告起码还是有可诉的依据,因此也算的上是一种诉讼策略。原创 桂舒宁 知识产权小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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